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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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

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些废物中有些属于有机物,经过适当处理可做优质肥料供植物生长,工业废物经过挑选加工可成为有用之物或可重新用作原料。这说明“废物”具有相对性,一种过程的废物,往往可以成为另一种过程的原料。因此,固体废物只能认为在某种特定条件下的一种习惯性称谓,是可以依据情况的变化而改变的。但有些特殊成分如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汞、镉、铬、砷等毒性成分的重金属污染等,因其危害性较大需加以特殊安全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一)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二)危险固体废物

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三)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有五类:一是感染性废物;二是病理性废物;三是损伤性废物;四是药物性废物;五是化学性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和高浓度液体废物。

一般将固体废物污染分为4类: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指量大、面广的煤矿石、粉煤灰、锅炉渣、硫酸渣、电石渣、铸造废型砂、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食品加工废渣等。对这类废物,应以开展资源化对策为主,预测资源化的合理途径、投资及效益;

2.工业有害废物,即含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的固体、半固体和除废水以外的液体废弃物,主要由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医药、农药、电镀、油漆、涂料、印染、皮革、有色、纺织、石油炼制和炸药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对这类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开发低毒代替高毒的新工艺、新技术,预测其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1、无害化处理设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是全面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城乡发展环境、提升现代化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县日产生活垃圾数量持续递增,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村落分散、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生活习性落后等突出问题,垃圾污水乱泼乱倒现象随处可见,广大农村特别是国省道两旁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影响了全县环境面貌和对外形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县开发开放步伐,更威胁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建设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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