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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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食品始终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关键。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与质量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的直接因素,这也为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食品抽样检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数学抽样方法,将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食品进行有选择的提取和检验过程。由于食品数量极其巨大,使得对每个产品都进行检验是无法实现的,而合理的抽样则可以在保证检验覆盖性的前提下,极大降低食品检验的工作量。目前的食品抽样检验是通过检验指标进行食品质量和外包装两方面进行判断[1]。食品质量的检验主要是通过抽样的样品的各项质量标准是否达到食品要求,从而推断该批产品的质量水平。

1、 霉菌

霉菌是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产品受霉菌污染后会腐败变质,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2016)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霉菌的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个独立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50CFU/g。而食品中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

2、 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可以反映食品的卫生状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26-2016)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而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1、 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布;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2、 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 布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 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当相关部门对产品抽查后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改正,如果是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改正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体要求其进行改正,在公布后经过再次检查发现产品的质量仍然不合格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相关企业责令停止营业并限期整顿。

食品抽检一般指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下的食品抽样检测检验行为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市场规范化、专业化,还促进了食品生产卫生的加强管理。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 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的污染

自然界中微生物的分布极广,欲杜绝食品的微生物污染是很难办到的。因此,在食品加工、贮藏、运输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微生物的污染,对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就显的十分重要。选用健康无病的动植物原料,不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采用科学卫生的处理方法进行分割、冲洗。食品原料如不能及时处理采用冷藏、冷冻等有效方法加以贮藏,避免微生物的大量繁殖。食品加工中的灭菌条件,要能满足商业灭菌的要求。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工具要及时清洗、消毒。

2、 加强生产环境的卫生管理

食品加工厂和畜禽屠宰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时清除废物、垃圾、污水和污物等。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工具要清洗、消毒,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及工作服的清洗,生产企业应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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