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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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教育

在中华,国际性禁毒教育日则与清朝知名的禁毒教育行動——虎门销烟这一历史大事件相联络了起來。虎门销烟(1839年6月)就是指中华清代政府部门委派钦差大臣林则徐在广东虎门集中化消毁大烟的历史大事件。这事之后变成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索,《南京条约》也是那一次战事时清廷签署的。

虎门销烟变成严厉打击冰毒的历史大事件,不但贬抑了西方国家殖民者借鸦片贸易谋取不义之财的罪恶行径,更在全球禁毒教育有史以来写出悲壮的第一笔。虎门销烟刚开始的6月3日,后在民国时期时被列入不放假的禁烟节,而销烟完毕翌日即6月26日也恰好是之后的国际性禁毒教育日。

6月26日是国际性禁毒教育日即国际性反冰毒日,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组织在巴黎举办有138个中华的3000多位意味着报名参加的麻醉品乱用和不法调运难题政府首脑大会。大会明确提出了“爱性命,不吸食毒品”的宣传口号。与会嘉宾一致同意将每一年的6月26日列入“国际性禁毒教育日”,以造成世界各地对冰毒难题的高度重视,另外呼吁全世界老百姓相互来处理冰毒难题。

1、 危害社会;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毁灭的同时,也破害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 危害身心;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3、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随着数字多媒体科技的发展,在禁毒教育基地展厅中除了传统的展陈手段外,需要充分利用现代数字多媒体科技进行展示内容的陈列,通过高科技的运用,将禁毒相关知识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绘声绘色的进行禁毒教育知识的普及。

禁毒,一直以来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每年都有牺牲在缉毒第一战线的警察人员,禁毒教育基地展厅已然成为缉毒战线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广大社会民众通过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展厅,了解禁毒信息,毒品危害,以及吸食后对人体的伤害。从而增加警惕性,提高防范意识。

禁毒教育基地展厅主要面向社会群众,让参观者通过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展厅后,加深对毒品危害的认知,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清楚辨别毒品陷阱,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同时,通过亲身感受毒品对个人、家庭以及国家所造成的危害,深知吸食毒品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起到远离毒品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上吸毒人员的滋生。

1、 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这些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 《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5、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6、 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7、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 加强面向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禁毒教育。进一步拓展思路,充分发挥公安、民政、新居民事务所、工会等禁毒委成员单位的作用,采取一切有效的手段,深入各个自然村,切实做好对外来人口的禁毒宣传工作,帮助他们学会识别毒品,拒绝毒品,努力减少禁毒宣传的盲区和死角。

2、 以新型毒品危害性为重点,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当前,新型毒品来势凶猛并日趋严重,各行政村要将合成毒品危害宣传渗透到禁毒宣传教育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项工作,突出合成毒品成瘾机理、危害案例的普及宣传教育及新出现合成毒品防范知识教育。同时要将青少年、在校生、外来务工人员作为重点人群和对象,深入校园、企业、车站码头等集中区域,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升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自觉拒绝合成毒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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