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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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物品

1.容易燃烧

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列举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超过半数是易燃气体,易燃气体的主要危险特性就是易燃易爆,处于燃烧浓度范围之内的易燃气体,遇着火源都能着火或,有的甚至只需极微小能量就可燃爆。易燃气体与易燃液体、固体相比,更容易燃烧,且燃烧速度快,一燃即尽。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危险性大。

2.扩散性快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由于气体的分子间距大,相互作用力小,所以非常容易扩散,能自发地充满任何容器。气体的扩散性受比重影响:比空气轻的气体在空气中可以无限制地扩散,易与空气形成性混合物;比空气重的气体扩散后,往往聚集在地表、沟渠、隧道、厂房死角等处,长时间不散,遇着火源发生燃烧。

易燃品存放的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3、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4、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1)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3)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藏。

联合国对危险品生产,运输,储存方法规定对易燃物品分为三类,闪点低于28度为一级易燃物品,闪点在28-60度的为二级易燃物品。闪点在60度以上为三级易燃物品。

甲醇属于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1类 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易燃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体品名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爆炸物品名称》和公安部编制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的物质为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这十大类

(1)爆炸品。如雷管、炸药、导火索、鞭炮、烟花、打火机等。

(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节油、油漆等。

(3)易燃固体。如硫黄、油布及其制品等。

遇湿易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遇湿易燃物品的储存和运输

1.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2.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3.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钾、钠等活泼金属绝对不允许露置空气中,必须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4.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解性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同车、船运输。

5.装卸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翻滚、撞击、摩擦、倾倒。雨雪天如无防雨设备不准作业。运输用车、船必须干燥,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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