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色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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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色情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色情视频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根据我国法律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与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若有单位犯此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据小编所知色情信息就是指在互联网上以不同形式传播的黄色图片、色情文学、

色情游戏、淫秽影片、色情行为等低级趣味的有害信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色情信息的立案标准: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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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数量立案,非法牟利6000至10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有从轻的情节,可以缓刑。

2、  根据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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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对于购买黄色光盘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应对其进行教育劝说。虽然不是违法行为,我也应该自律,不应该购买色情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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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购买黄 色光盘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应对其进行教育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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