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道路交通安全法》新实施办法四大亮点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简称新实施办法)已于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2011年先后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调整了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今年初,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又对校车管理作了多方面详尽规定。我省实施办法在一些问题上亟待修改,但内容上不照搬照抄上位法。
亮点一:五种情形不予处罚
对车辆违章是由于客观因素或管理者因素造成的,新实施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不予处罚。
这五种情形包括:(一)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的,或因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的;(二)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险急情况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车辆被盗抢的;(四)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发生的;(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亮点二:车检时不得先行收取不相关费用
有网友反映,一些地方在进行机动车车检时经常被强迫要求交纳与车检费用无关的其他费用,否则不给予通过车检。
对此,新实施办法设有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申领、审验驾驶证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要求先行交纳任何不相关的费用。
亮点三:对无名交通事故新设了处理规则
新实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按照推定进行赔偿:死亡人员推定为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年龄以法医鉴定意见认定;年龄鉴定为六十岁以下的成年人,推定其被扶养人为一人,扶养年限按照十八年计算;赔偿范围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对无名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问题,新实施办法还规定“赔偿金由交通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并提存保管。死亡人员身份经查证核实的,依法重新处理”。
亮点四:突出人性化管理
新实施办法规定了六项较为详尽的行人优先与车辆避让通行规则,其中,“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抢救费协商与及时垫付机制也在新实施办法有相关规定。
新实施办法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如对轻微违法行为指出后给予警告与放行的规定,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规定等。
为了不加重责任人处罚负担,除因与上位法有冲突而作调整外,新实施办法基本全部保留了原实施办法中的责任条款和处罚幅度,违法临时停车等一些违章行为的处罚还降低了幅度,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新设了免予处罚条款,仅对极少数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
【疑问解答】
1、新实施办法为什么对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员的扣分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对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员的扣分,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仅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故此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也不涉及。实务中,涉及到对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扣分处理,仍然适用公安部相关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新实施办法对高速公路与校车问题为什么没有相关规定?
一是由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涉及的问题比较特殊,内容又较多,故宜另行单独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是因为国务院今年上半年通过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从多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这次实施办法的修订就不再重复规定。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