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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粤交通安全条例 12岁以下儿童不许坐前排

2016.02.02 13:56826




2004年粤交通安全条例 12岁以下儿童不许坐前排

《广东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6日公布,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据介绍,该《条例(草案)》最大亮点包括:吉祥号牌可有偿选号有偿使用,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社会救助基金,这一规定为全国首创。此外,它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可否上路,由各地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等。

12岁以下儿童不许坐前排

《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登记。“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此外,《草案》还包括:“机动车牌号可有偿选号,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全部数量的20%;用人单位雇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机动车遇交通弱者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中小学校车喷涂黄颜色,贴标志;其他车避让校车;规定12岁以下儿童不得在机动车前排座位乘车。”

负全责司机也要赔偿

《草案》同时提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为了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布,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条例(草案)》充分发表意见。有关意见可以在2005年3月1日前通过信件、电子信件和传真等方式送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管理者解释立法依据

昨天上午,记者采访相关交通管理者,请他们对《条例(草案)》反映出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2004年5月1日,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体系有了很大改变,有必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55条、第123条等授权,在总结多年来交通管理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具有广东省特色、符合广东省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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