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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2016.03.02 18:311882

关于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关于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取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

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

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 运价里程

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 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第十二条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KM;空调票20KM;加快票100KM;卧铺票400KM(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行李20KM;包裹100KM。

第三章 旅客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

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以外

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第十五条 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

第十六条 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第四章 行李、包裹运价

第十七条 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100KGKM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

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KG,即得5KG为单位的运价基数。

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KG的运价基数推算。

第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

第二十条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

2、汽缸容量50cm³以下时

两轮重型摩托车每辆按汽缸容量每cm³折合1kg计算汽缸容量超过50cm³时

警犬、猎犬每头20超重时,按实际千克计算

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Kg为单位,不足5Kg按5Kg计算。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第五章 特定运价

第二十五条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算;

2.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应预先支付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

第二十七条 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娱乐车、餐车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成人与儿童(含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不足时,按定员核收全价。

客票票价;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娱乐车、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不足1t的尾数进整为1t)。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特别快车列车上或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10.包车全部运行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第二十八条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 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第三十条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含机车轴数)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驶费。

第三十一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里程采取通算。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附表2所列计算。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第六章 客运杂费

第三十二条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

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 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比例见附表4),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1.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

2.公务车、高级软卧车,每日每辆653元。

3.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349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278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表、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

第三十九条 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第四十条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第四十一条 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

1.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h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h至不足48h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h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数。

2.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h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h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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