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食品安全标准由谁制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食品安全标准怎么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要参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考虑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作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并对疑虑进行指导和解答。
标准开始实施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及时修订标准。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