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计委、省妇儿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发(1995)23号文件精神,编制了《广东省儿童发展“九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前 言
(一)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今天的儿童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为了促进我国儿童健康发展,1992年2月,国务院下达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二)在进一步改革开放、争取广东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实践中,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增强了对儿童工作战略意义的认识,加强了对儿童工作的领导,各级儿童少年工作协调机构日益健全,全社会“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省和各市制定并实施了儿童事业发展“八五”规划,现正在按照《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主要目标进行规划和制定措施,为九十年代全面推进我省儿童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物质基础。
(三)全省各级政府认真统筹,各行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大力支持,我省儿童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稳步向前,1993年婴儿死亡率为31.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9.7‰,孕产妇死亡率为57.6/10万,以县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85%,儿童的健康营养状况也有了一定的改善。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全省有小学24718所,在校学生862万多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58%;初中2993所,在校学生273万多人;幼儿园7243所、学前班27747个,3一6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46%,6周岁幼儿入班率达97%。全省各县(市、区)都完成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全省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以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育人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携手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建设儿童社区活动场所,多渠道、多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家长受教育率达65%。
儿童生活用品的研制、生产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四)我省儿童教育、卫生保健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的差距。妇幼保健三级网尚不健全,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较高,母乳喂养、两个系统管理率离国家的指标要求相距甚远;少数贫困地区初中学生流失情况还比较严重,全省师资的数量和质量仍跟不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儿童少年精神食粮普遍匮乏;儿童合法权益受侵犯和少年犯罪的情况不时发生;相当部分地区存在儿童发展经费不足的困难。
(五)根据我省儿童发展的现状和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确保《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在我省的贯彻落实,以促进新一代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我省1996至2000年儿童发展规划。
本规划以《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努力培养一代新人”为指导思想,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生力军为目的,以优生、优育、优教为主要内容,对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作出整体规划。
二、主要目标
(一)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22‰、28‰。
(二)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0/10万。
(三)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降至3%。
(四)重点扶持老区、山区解决用水困难。普遍提高生活污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
(五)全省1996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5%,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95%以上。3一6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60%以上。
(六)大力发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到本世纪末,县(区)、乡镇、管理区技术培训量年均为200万人次以上,90%乡镇企业职工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各市、县(区)都应建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使90%的儿童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程度。
(八)为儿童提供健康的书刊、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开发生产优质的儿童生活用品。
(九)大幅度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率,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与发展。大力改善福利机构设施与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的功能。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步伐,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初等教育入学率达80%,其中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
(十)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完善相应的地方立法,健全有关的执法机构和队伍。
三、对策与措施
(一)优生优育
1.贯彻“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基本国策。
2.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提供安全、有效的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节育手术质量,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0/万以下;广泛宣传优生、优育和节育知识。
3.普遍推广婚姻保健、婚前检查,建立健全全省优生优育咨询监测网络。到本世纪末,100%的市、80%的县(区)具备婚前检查、开展优生咨询服务的条件;100%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具备对出生缺陷儿的筛查能力。全省出生缺陷儿发生率下降至7‰。
(二)妇幼保健
1.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政府增加经费投入,卫生内部资源分配上给予倾斜,妇幼卫生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
2.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按卫生部制定的妇幼保健机构、防疫机构“三配套标准”,健全妇幼保健、卫生防疫三级网络的建设,重点加强贫困山区妇幼保健和防疫机构,加强基层“网底”建设。
3.强化对乡镇一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女乡医和接生员的素质。农村新法接生率达98.5%,消灭新生儿破伤风。落实《广东省农村住院分娩管理办法》,农村住院分娩率达80%,农村高危监护住院分娩率达98%,产后出血致产妇死亡率降至20/10万。
4.全面推行妇幼保健保偿制,提高两个系统管理率。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以省为单位,2000年分别达到85%、95%。
5.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全省按三类经济地区规划,到200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12‰、24‰、2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17‰、30‰、34‰,孕产妇死亡率分别降至35/10万、40/10万、60/10万。
6.积极创建“爱婴医院”,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到2000年,县及县以上有产科的医院全部成为“爱婴医院”。严格执行母乳代乳品销售守则,创造母乳喂养的社会环境。4~6个月纯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2000年达到80%。
7.坚持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制,维护、充实冷链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抓好常规免疫接种,以乡镇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巩固在85%以上。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成果,加强监测,控制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从境外传入。
8.制定降低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的计划,逐步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度、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儿童疾病,重点控制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开展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工作,在已基本控制地方性甲状腺肿的基础上,2000年实现全省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目标,并进一步防治维生素A缺乏症。
(三)生活与环境质量
1.继续搞好农村改水工作,重点改善缺水老区、山区饮用水供应状况。全面完成水源型氟病区改水工作。城市自来水普及率达100%。
2.大力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
3.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与环境质量。城市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污水处理率达到40%,供气普及率达8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35%。
(四)基础教育
1.深入改革,积极探索,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提高公民素质为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具有广东特色的基础教育新格局。
2.继续完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调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集资兴办各级各类学校(园),形成基础教育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新格局。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两聘两制一包一奖”的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3.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为加快“普九”发展,全省按三类地区分步实施:1992年前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做好巩固提高工作的同时,力争到本世纪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济和教育基础一般的地区于1995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贫困山区于1996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4.切实抓好特殊教育。各级政府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轨道,同当地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地方政府应安排特殊教育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并从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设立专项补助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
5.坚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发展幼儿园为主,逐步取消小学学前班,到本世纪末,3一6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80%以上;
经济和教育基础一般地区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其中3一6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60%左右;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3一6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40%左右。
6.积极发展业余高小、成人初、高中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健全农村三级成人教育网络,到本世纪末,所有县(区)和乡镇都办好一所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区办校(班)面达90%。全省办好200所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7.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合格教师的补充。一是扩大师范生培养规模和师资来源渠道。“九五”期间,平均每年为中学输送本科生4600名,专科生16000名;中师招生到1997年达年招生量16000名(不含幼师和民师班)。二是加快教师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步伐,争取到本世纪末培训小学教师12万人,初中教师3万人。95%的小学教师和90%以上的初中教师学历达标,其中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和初中教师达本科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40%和25%。
8.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以政府为主,多渠道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落实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发动社会集资和广大群众捐资办学。建立“普九”补助专款,扶持贫困地区加快“普九”步伐。同时,增加幼儿教育、成人教育的投入。
9.完成校舍、设备、设施三项配套建设。按照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去规划、预留校舍建设用地,力争到本世纪末使现有中小学校舍基本实现整体改造更新,教学设施设备标准化,发展电化教育。通过全省“两基”评估验收和试行中小学、幼儿园等级评估制度,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具有广东特色的校(园)。
10.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制订本地区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并把完成发展教育目标任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社会育人环境
1.深入持久地宣传“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人人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的良好风尚。
2.学校工作与少先队工作密切结合,加强德育基地建设,改革德育管理。进一步实施《广东省少先队系统活动纲要》和《广东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实施细则》,坚持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与开放改革形势相结合,注意提高德育实效性。
3.加强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的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列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投入,同时依靠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多方集资,因地制宜,逐步改善、增设和扩建儿童活动设施。教育、文化、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师资水平和社会效益。提倡社区建立灵活多样的儿童活动站(室)。
4.以“三优”为内容,提高家长素质,优化家庭育人环境。妇联牵头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开展调查研究和表彰活动。学校要指导家庭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广东省小学生家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卫生、民政、计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各级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各类家长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并充分利用大众宣传媒介,向社会、家庭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以及优生、优育、优教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开展“三优”咨询、服务活动。儿童少年家长受教育率,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8%,经济基础一般的地区达90%,经济落后地区达80%。
巩固并发展各级家庭教育骨干队伍,有针对性地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教育具有普遍意义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全省家庭教育水平。
5.积极开展少儿文艺科技活动,繁荣少儿文艺创作,优化社会文化环境。在继续发展大中城市少儿文艺科技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广大农村拓展,努力兴办农村少儿科技文艺活动设施。有条件的管理区可试办集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劳作于一体的“农村少儿文化园”。“九五”期间,省、市一级创办少儿文艺刊物2一3个,各市要办好一个农村少儿艺术培训基地(中心)。坚持办好三年一届的全省“少儿艺术花会”,各市、县(区)和80%乡镇文化站每年有1一2次大型少儿活动,形成制度化。广播、电视要增加少儿节目播出时间,提高演播质量。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有损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净化儿童成长社会环境。
6.建立儿童用品设计中心或产品开发中心,充分发挥沿海开放城市重点企业的带头作用,加强自我创新能力,激发企业生产儿童生活用品的积极性。发展儿童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多品种、系列化食品;研究开发有助于儿童少年智力开发、促进身心健康、与社会技术发展同步的文化教育用品;开发儿童服装、用品新产品,加强研制儿童专用药品。
7.发展城乡基层儿童社会保障,全省各市、县(区)都建立一个福利事业单位。对现有的福利院逐年进行改造,增加设施,使在院的儿童少年都能受到比较正规的康复治疗和教育。提倡集体、社会多层次兴办福利事业,开办“启智班”、“日托站”、“工疗站”等社区福利服务机构,以缓解国家办福利机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矛盾。
8.发动社会力量,对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区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特殊支持。继续通过实施“希望工程”、建立“女童奖学基金”等方式,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特别是女童就学。
(六)儿童权益保护
1.深入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广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坚决打击虐待、遗弃、残害、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初中生辍学问题,及时制止在校学生弃学从工、从商,严禁企业招收童工。
3.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并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儿童权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自觉性。
四、领导与监测
(一)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九五”规划。
(二)各市、县制定的儿童发展“九五”规划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除各级政府保证必要的投入外,同时鼓励旨在促进儿童发展的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方面的援助与合作。
(三)实施本规划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协调有关部门,领导、组织监督规划在各地的实施。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分级、分项、按年度(阶段)实行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在继续坚持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各级监测评估机构,形成全省实施规划监测网络。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与交流,建立一年一次的检查审评制度。
(五)认真总结和推广“三优工程”试点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以社区为依托,综合社会力量,全面推进儿童发展的路子。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开展儿童发展的科学研究,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