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1999)第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曾举行过个体医生行医资格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了个体行医(资格)证书。鉴于全国各地上述情况极为复杂,执行标准不一,部分地区不严格、不正规,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甄别认定,短期内难以完成。为确保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如期举行,故决定已按卫医发(1999)第427号文件第三项报名的考生暂不参加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未接受报名的考区考点不再受理此类人员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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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