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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道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2017.07.28 09:551850

关于铁道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铁道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道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道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第三条 铁道部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联席会议制度。部内相关职能部门是联席会议的成员,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应由主管部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道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铁道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三)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行政复议申请一并提出的对铁道部相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负责铁道部行政复议案卷的管理;

(七)其他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铁道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其主管业务的行政复议事项,协助、配合政策法规司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

(二)提供与办理行政复议相关的信息及其业务资料;

(三)协助、配合政策法规司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填写行政复议登记表。对口头申请复议的,应当场填写行政复议登记表,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铁道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政策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政策法规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陈述。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至部相关职能部门。

部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部门处理意见,送至政策法规司。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部门处理意见后,应进行审查,并对提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经部领导或者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签发,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应当报部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部领导批准或部联席会议审定,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铁道部行政复议专用章,由政策法规司负责送达申请人、部相关职能部门及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且铁道部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且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在对提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铁道部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并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铁道部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道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策法规司负责办理具体应诉事项,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政策法规司应及时向部领导报告,并依据诉讼案件性质和所涉及的内容,通知部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部门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明确参与应诉的主办人。主办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供答辩状、证据并出庭应诉。

第十九条 部相关职能部门以铁道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应当负责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向政策法规司提供相关材料。

政策法规司依据部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形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目录,经部领导批准后提交法院。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司法文书,受部领导委托出庭应诉。

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及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引起民事诉讼的应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费用从铁道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定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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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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