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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2017.07.28 15:04223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支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首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江苏省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素质,从消防安全岗位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对灾害事故的综合防控能力,推行消防从业人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适应和保障江苏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消防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范围

(一)灭火员,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进行灭火工作的人员,即:消防战斗员、消防通信员、灭火船艇水手、特种灭火装备修配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扑救火灾;

2、向火场供水;

3、进行火场通信联络;

4、修配特种灭火装备;

5、操作消防船艇灭火;

6、修理消防船艇。

(二)消防抢险救援员,使用防毒、防化等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进行消防抢险救援的人员,即:防毒防化抢险员、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抢险救援器材维修检验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防毒、防化等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进行紧急抢险救援;

2、进行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维修管理;

3、调配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

(三)防火员,使用防火检查仪器检测仪器,进行指定单位或区域防火监督和可燃气体、毒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建筑防火审核的人员,即:防火员、可燃气体(毒气)检测员、建筑防火审核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城镇公共防火以及其他区域防火监督等;

2、检测毒气和可燃气体毒气;

3、进行建筑防火审核。

(四)建(构)筑物消防员,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监管、巡逻和操作报警与灭火系统的人员,即:消防巡查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消防设施检查操作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监管建筑消防中控室;

2、进行内外部消防巡逻;

3、操作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

4、引导逃生疏散、报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

(五)其他消防人员,列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其他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含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工、消防设施安装工、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岗位负责人、消防宣讲员。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组成江苏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立江苏省消防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负责考核和鉴定工作。

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采用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的通行模式,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考评员资格和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 职业标准与资格等级

《江苏省消防职业标准(试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制定颁发,待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每3年复训一次,合格者在原证书复核记录上加盖审验证签。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

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工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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