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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2017.07.29 11:151800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着眼改善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省政府、市政府为民兴办的具体实事之一。经过市、县区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基本完成。按照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的要求,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的方法及程序

1.朔州市农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旧村复垦为耕地(或林地)、新水源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项目是本次验收的内容。

2.朔州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验收组由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成员单位及财政、国土、审计、建设、水利工程等方面专家组成。

3.项目验收采用听取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汇报,现场检查与查看各类档案资料、召开被搬迁村村民代表座谈会、测评群众满意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项目竣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在自检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将全市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二、项目验收的要求

(一)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县级政府批准的工程任务书;

2.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工作量;

3.各项施工资料齐全、准确;

4.各项资料已进行整理,并编目造册;

5.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告。

(二)项目法人单位提供验收的资料包括:

1.县级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及市级批复文件;

2.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3.避让搬迁、旧村复垦为耕地(或林地)、新水源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及批复文件;

4.避让搬迁新村选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项目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告;

6.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报账制等有关制度的相关资料;

7.施工单位有关资料;

8.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三、项目验收标准

1.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任务;

2.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量指标;

3.避让搬迁、旧村复垦为耕地(或林地)、新水源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

4.项目档案资料真实、齐全;

5.具体分项验收标准见附件;

6.根据实际情况对照验收标准,由验收组专家集体评审分项验收打分,单项8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良好(验收分值表附后)。

四、项目验收结果

1.验收为合格以上的,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留书面意见。

2.全部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省农灾领导组进行检查,并申请项目剩余资金拨付。

附件1:农村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村居民建房验收标准

县级建设部门应对农村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村房屋建造的全过程严把质量关,科学规划,认真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经济、实用、耐久房屋,让农民住上合格放心的住房,确保好事办好。避免由于选址不当,设计不合理,施工管理差以及材料构件质量低等原因,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

对整体搬迁村,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应从规划许可、工程报建、设计资质、施工资质、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验收,做到“六有”:

一、有新村建设规划

村庄选址要科学,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前应做好水文、工程地质和地形地貌的调查,注意避开山脚、风口、沟谷、河滩、尾矿废渣堆积等危险地段,避免洪水、滑坡、泥石流和暴风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要注意避开软弱地基,防止产生局部塌陷和滑坡。具体检查:

1.规划编制单位有无规划资质;

2.村庄建设规划的文本、图纸是否完整;

3.村庄建设是否按照建设规划进行实施,并到县区城建局办理了“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的规划审批手续。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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