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劳保法规> 正文

关于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通知

2017.08.02 15:351949

关于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91]17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我局于1988年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将1982年以前由市计委、农委下达指标,经区、县劳动局批准录用的长期农民合同工和1983年至1986年顶换来的农民合同工,批准转为全民或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就这批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人员自1991年1月1日起改按企业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同时,企业应为其补缴自1986年11月(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87年1月)到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月期间的退休养老基金。其中,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则应补缴至1990年12月。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统筹的,企业代职工个人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予退回。

二、上述人员改按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并补缴退休养老基金后,可将其最后一次做农民合同工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享受本单位固定职工的各项待遇。

三、各单位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审核,防止弄虚作假。

四、上述人员补缴退休养老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另行通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通知

2017.08.02 1949

劳动部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8.10.03 2203

北京市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8.12.01 2824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

2017.08.02 2478

关于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

2017.09.14 214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427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129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9710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175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409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