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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7.08.04 11:1017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385辆设有固定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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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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