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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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小计│猎豹│庆铃│庆铃│北京┃
┃││CFA5022XZH│QL5470DY11ZH│ TFS17HDLMZH│BJ5020XZ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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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7 │3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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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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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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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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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6 │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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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7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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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7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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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3│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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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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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2│5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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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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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4│10│1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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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50│25│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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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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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7│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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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4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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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8│20│4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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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41 │156 │22│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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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