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224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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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晋│尼桑│
││├─────┼───────┼──────┼─────┼───────┤
│││CFA5022XZH│CFA5033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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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24 │90│49│2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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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46│5 │12│12│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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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3│7 │2 │4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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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5│10│6 │0 │7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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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 │1 │0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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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6 │4 │0 │0 │2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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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6 │3 │3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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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3│10│4 │1 │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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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 │3 │0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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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 │2 │0 │3 │3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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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8│5 │2 │2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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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5│25│4 │0 │6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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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4│8 │2 │0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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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4 │2 │2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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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2│5 │12│0 │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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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