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对消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各镇、街道要成立由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为责任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并每季度要召开1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督促检查辖区单位、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二)切实加大消防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消防机构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工商、文体、教育、城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并逾期未整改的火灾隐患,也应该以告知函的书面形式告知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执法建议,共同督促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相关的告知函件应同时抄报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实施综合监管,责任倒查。
(三)落实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质检、广电、文体、劳动、教育、商务、旅游、房产、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判形势,制定措施,解决问题。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社会管理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各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机构,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逐步实现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展,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作用,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文明社区”、“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中。2007年,300户以上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制定农村消防建设标准,重点解决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问题。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
(五)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每日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增强扑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场所员工以及外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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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