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和区、县(市)政府都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加强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区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市和区、县(市)政府建立并实行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级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级联席会议常设办公机构在市消防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将消防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并按监管部门的职责通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停发许可或撤销许可。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健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主管负责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措施,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五)根据我市“十一五”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十一五”城市消防规划。到2010年城市核心区内随着地铁的建设使用、浑河水上项目的开发、工业产业园的发展及高空抢险救援的需要,要新建普通标准消防站22个,地铁特勤消防站2个,水上特勤消防站1个,空中救援特勤消防站1个。为此,从2006年开始,每年应至少新建5个消防站、1000个市政消火栓、15个消防水鹤。各级计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建项目时,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各级建设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逐年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资金;市政、自来水、电信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将圈占、埋压、毁坏的消火栓尽快恢复,保证其有效使用。
(六)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壮大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生产、贮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城市社区可依托城市保安、联防、巡逻等综治队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队伍,承担社区内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的扑救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远离城区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政府,要力争用1-2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类地方专职、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到2009年底,县级以上城市4-7平方公里建设1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所有全国重点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10万,年GDP 1亿-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所有全国重点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从而形成以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东陵、于洪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并基本实现灭火执勤、消防宣传、治安巡逻等多任务于一身的多功能消防队伍;其他乡镇要因地制宜,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起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行政村要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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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