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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17.08.12 15:451965

晋城市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7]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及时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措施,防止灾情和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抢险救灾的应变能力。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救护规程》、《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引深全市地方煤矿分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解释权属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第四条 事故分级

1、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或经济损失较大的的安全生产事故。

2、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3、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急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应急救援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即时进行救援处理”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两个事故损失控制的关键点,把遇险人员、受威胁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不准放弃一丝解救遇险人员脱离险情的希望。同时,要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不准有新的人员伤亡。

2、坚持在对灾区人员实施救援时先生存者后遇难者的原则。

3、坚持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4、坚持保护环境,有利于灾后重建和尽快恢复生产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及管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由煤矿企业、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各煤矿企业、各乡(镇)政府、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煤矿生产建设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救援设备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 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Ⅳ级(一般)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煤矿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煤矿应急救援办公室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理;Ⅲ级(较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事故报告

一、报告程序、时间

(一)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10分钟内)同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同时(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直煤矿(兰花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大宁煤矿有限公司、树脂厂兴隆煤矿)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10分钟内)报告其主管部门,同时(10分钟内)向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市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煤炭工业局报告。

(五)所有相关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事故抢险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电话和报告时间。

第九条 应急响应

市、县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立即作为事故抢险信息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主任由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并立刻投入工作,下达指令。发生一般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发生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的立即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同时上报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市级应急救援机构

市政府成立晋城市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煤矿较大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联 络 员:市煤炭工业局分管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由以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煤炭工业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参加救援的矿山救护队、市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煤矿。

主要职责

(一)总指挥

负责组织编制《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二)副总指挥

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配合工作。遇突发事故总指挥因故不在本市时代理总指挥,负责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三)市煤炭工业局(值班电话:2068110)

1、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和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

2、会同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护队、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报总指挥审查批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4、必要情况下,负责联系周边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四)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值班电话:2095451)

1、负责协助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会同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五)市公安局

1、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救护车辆进出有序。

2、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治安案件。

3、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的家属,并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4、负责事故现场的记录、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

(六)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医院的联系及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3、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4、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七)参加救援的救护队

1、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2、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分析研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审查。

3、组织一切力量,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对井下遇险人员实施抢险救援。

(八)市供电公司

负责确保事故抢险救援电源的优先供应,不得发生对事故单位供电线路的停限电,按指挥部命令恢复供电或切断电源。

(九)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乡人民政府

1、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发生事故现场的时间、井下人数、事故类别及人员具体位置等初步情况,防止盲目抢险扩大事故。

2、负责事故抢险工作人员的车辆、食宿、接待等后勤工作。

3、负责事故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及时到位。

4、负责与电力部门联系,做好事故抢险所需供电线路的安排工作。

5、协助指挥部调集有关人员和物资,搞好救援工作。

(十)发生事故煤矿

1、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要立即启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立即通知签定协议的矿山救护队。

2、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3、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物资的筹措和采购。

4、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煤矿较大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救援

(一)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各成员单位赶到现场后,立即成立抢险救灾技术组、现场抢险指挥组、抢险救灾保卫组、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对外信息宣传发布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并按照总指挥部的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1.抢险救灾技术组

组 长: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

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

成 员:市煤炭工业局有关人员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

事故发生地乡(镇)企业办技术负责人

事故发生煤矿技术负责人

参加救援的矿山救护队技术负责人

联络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

职 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方案,并随时修改救灾方案报指挥部;提交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目录;特殊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技术组;随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工作进展情况。矿技术人员负责制作与事故相关的图纸资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联络员负责与指挥部及各组的联络,保障抢险救灾技术组及指挥部的指令传达、反馈到位。

2. 现场抢险指挥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长

副组长:市煤炭工业局分管副局长

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长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管乡(镇)长

事故发生煤矿矿长

参加救护的救护队队长

联络员: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职 责:具体实施指挥部决定的抢险救灾方案。由联络员负责向指挥部及抢险救灾技术组汇报抢险进度情况。

3. 抢险救灾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市、县(市、区)公安局

事故单位当地派出所

事故单位保卫组织

联络员:当地派出所所长

职 责:维护事故现场、事故单位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车辆畅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4.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副县(市、区)长

成 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副乡(镇)长

事故发生煤矿矿长

联络员: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职 责:负责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供应、车辆调配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由联络员负责向指挥部、技术组、现场抢险指挥组汇报所需物资的采购情况。

5.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各医疗单位

职 责: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运送、救治工作。

6.善后处理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

成 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乡(镇)有关部门

相关的村民委员会

事故煤矿矿长

职 责: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 对外信息宣传发布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宣传部门

广播电视、报社、信息中心等新闻部门

职 责:接待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统一发布事故救援信息。

8 .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副乡(镇)长

发生事故煤矿

职 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车辆,保障交通、运输快速、通畅。

9.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市、区)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

成 员: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煤矿技术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救援总联络、协调,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详细记录抢险救灾的整个过程,按要求每天向省、市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提供抢险救灾进度情况及其它文秘综合工作。

(二)组织抢救。矿山救护队在接到指挥部命令后,要严格按照抢救方案和《煤矿救护规程》进行抢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矿山救护队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多个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单位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队长担任指挥,组织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第十二条 救援装备的储备及资金的筹集。

救援装备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储备,市煤矿救援装备由市矿山救护大队储备。

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发生地县政府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善后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受伤者的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公安局参与协调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支援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工作,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必要时本市辖区所有单位、工矿企业、有特殊技能的人都应当义不容辞地为事故的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力、交通等方面的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干扰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否则造成后果,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市、区)、市直煤炭企业应急救援预案

各县(市、区)营、二轻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兰花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兰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亚美大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本矿制定;市树脂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城镇集体联合社制定。

第十六条 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根据救援工作实际修订一次。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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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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