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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2017.08.15 10:202432

丽水市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三个确保”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当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不仅严重影响了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打造“平安丽水”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清欠工作抓紧抓好。

二、着力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用工合同管理,规范用工市场秩序。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管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严把进人关,严格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建立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 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障、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对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或风险金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严禁非法用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用人单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选用,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招用工管理。

特别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无证施工、违法分包等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是处理劳动工资关系的国际惯例,是劳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解决劳动工资问题的基本途径,工会、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力度,不断提高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率。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必须编制工资表,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要进一步规范工资的支付形式,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予以拖欠克扣。工资必须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严禁用人单位采用平时发放生活费,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的工资支付形式。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补发工资,暂时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补发计划,限期补发。

三、加快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制度

(一)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建筑行业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5日内,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保障金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保障金以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存入指定银行,所有权仍归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部门进行监管,专项用于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的工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建筑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通知建设部门动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用于支付所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当保障金被支付后,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需当即追加,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工资支付保障金(含利息)在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返还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为防止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等原因造成工资被拖欠致使农民工生活困难,市级安排50万元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县一级也要按省里要求落实专项经费作为应急周转。

四、努力构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农民工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公示,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建设、工商和交通等部门在用人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包括年检、升定级)中,应当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严重拖欠克扣工资的,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与招投标等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督检查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的监管制度,对用人单位用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拖欠行为。要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制度,采取开通“12333”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等形式拓宽投诉渠道。对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支付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确有困难,且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必须支付。凡因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涉及面广的疑难案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切实加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

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拖欠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把清欠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因劳动保障执法监管不力导致劳动管理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财税、经贸、公安等单位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做好清欠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劳动工资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和经验,多为农民工提供依法维权的咨询服务,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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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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