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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2017.08.22 14:242014

关于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3]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生产和船舶及船用产品技术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修造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或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从源头上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特拟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全市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生产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坚持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开展四项整顿,即:整顿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整顿船舶报检秩序,整顿安全操作程序。实现“四个落实,一个健全,一个确保”。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基础台帐,落实安全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健全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全市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所修造的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或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三、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造船、修船企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相关单位关系,部署活动任务,检查督导工作开展和考核工作的完成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评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制订本辖区范围内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对本辖区船舶修造业的调查摸底、集中整顿、初审检查、考核验收,并按市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及时上报有关专项整治材料,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考核抽查。

扬州市船舶制造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丁华国 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郁士友 扬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笪宏生 扬州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卓 然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

张德山 扬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吴芝山 扬州市水利局纪检组长

成 员:韦玉华 扬州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鲁春林 扬州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朱建中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处长

赵春华 扬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主任科员

殷 可 扬州市交通局安全保卫处副处长

范承华 扬州市工商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

朱 桥 扬州市技监局处长

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扬州市地方海事局,笪宏生兼任办公室主任,韦玉华、鲁春林、朱建中、赵春华、殷可任副主任。联系电话:7875625,7348268。

五、监督管理

1、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要求,各县(市、区)、乡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对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对生产厂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船厂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非乡镇船厂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工商、乡企、供电等部门应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的开业审批、技术认可和日常生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船舶修造质量、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隐患的查处、整改情况。

3、船舶检验部门应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的技术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把好船舶修造检验发证关。

4、船舶修造企业的焊工、起重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接受船舶检验、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船舶修造工作。

5、船舶修造企业的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经有资质部门的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6、船舶修造企业的生产用电系统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审核后的方案组织施工。

7、船舶修造企业应及时向船检部门申报产品检验,并及时处理船检部门对产品质量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和申报法定检验。

8、船舶修造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并经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9、船舶修造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船舶修造工作。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和内容

(一)调查登记,自查自纠阶段。

1、调查登记。由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联合安监、工商部门,会同有关乡镇,对辖区所有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摸清现有船舶修造企业的实际数量,掌握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和船舶修造质量情况。

2、自查自纠。有船舶修造企业的地方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计划,在调查摸底登记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质量检查,对照要求组织企业限期自查自纠,消除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船舶修造质量,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集中整顿,初审检查。

1、整顿生产管理秩序,严把许可准入关。

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对全市船舶修造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已经取得《认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重新审核认可,对新办的船舶修造企业严格审查把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要求的船舶修造企业,一律限期整改。

2、整顿安全管理秩序,严把安全检查关。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专(兼)职人员,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人头。

(2)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台帐健全,制度完善,执行严格。生产厂区主要位置和重点部位,树立安全生产标语牌和警示牌。

(3)企业用电设施安全情况。船舶修造企业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触电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情况。高处作业岗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高处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

(5)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放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保管,并有存放和领用记录台帐。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和收存。严禁使用民用液化气瓶或简易乙炔发生器代替工业用气瓶进行焊接切割。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等有关部门专业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3、整顿船舶报检秩序,严把船舶质量关。

船舶修造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船舶检验规范,确保船舶质量。严格按照船舶检验程序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将完整的图纸资料送审,持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开工建造,在建造过程中按图施工,并按规范要求的报捡项目和检验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满足规范要求后,取得相应的船检证书后方可出厂。杜绝逃检、漏检等违法行为。

材料使用和产品修造质量。修造船舶使用的原、辅材料及主、辅设备等必须符合船舶建造规范的规定,船舶修造的结构和质量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船用产品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方可安装使用。

4、整顿安全操作程序,严把隐患整改关。

船舶建造整个过程的每道工序,必须严格执行生产操作程序并按要求施工,禁止任何违章操作行为。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生产环节和安全监控部位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及时纠正生产中所出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三)考核验收,总结提高。

1、对照法规、规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验收,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2、开展总结交流活动。交流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全面提高全市船舶修造行业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当前全市船舶修造业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上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紧紧抓住重点整治对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扭转船舶修造业生产设备简陋、职工素质不高、生产管理混乱、船舶技术质量不高的现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广泛宣传发动。要制定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通过电视、报纸、印发宣传资料等方法,进一步提高船舶修造企业业主、从业人员和从事水上运输的船民对船舶修造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宣传教育活动贯穿活动的全过程。

3、协同整治,密切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同整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形成统一强大的监管合力。

4、严格执法,依法整治。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在专项整治中,要依法落实单位法人、负责人履行安全质量管理的职责,强制整改安全隐患。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注、吊销《营业执照》,船检部门撤销《认可证书》。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事故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略)

附: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固定资产

人员状况

总 人 数

技术质检

安全管理

特种

作业

人员

金属焊接切割

电  工

起  重

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号码及有效期:

所属乡镇或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2

安全管理、技术质检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种

职称或证书

证书发证机关及证书号码

备注

附:主要设备单

序号

名 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厂、日期

备注

附:图纸、规范、技术、文件清单

序号

名     称

备注

附: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表

年  月  日

验收企业名称:

验收组成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电话

签名

验收结论:

组长签字:

附: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一、验收程序:各企业对照验收标准自查,先向所在县(市、区)申报,经初审合格后由各县(市、区)汇总市整顿办公室,由整顿办公室安排进行验收。

二、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报市整顿办公室,并装订成册:

1、文件和资料目标;2、整顿验收申请表;3、企业简介;4、人员花名册;5、设备清单;6、外协合同及外协设备清单(外协单位资质证明);7、图纸、规范、技术文件清单;8、工厂平面图、船台基础图、电器、电路布置图;9、生产、安全、技术、质检管理网络图及有关规章制度;10、整顿验收评分表(即验收标准)。

三、本验收标准合格为85分。

四、如验收不合格,在1个月内整改后报市整顿办公室,重新验收仍不合格者取消其修船舶修造资格,由相关部门注、吊销营业执照或证书。

五、验收合格后船厂等级按《江苏省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实施细则》核定修造范围;

六、船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安监、交通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取消其生产资质:1、安全质保体系不具备或不能保证正常运转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2、擅自超越范围修造船舶的;3、硬件、软件不具备船舶修造等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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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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