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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意见

2017.09.13 15:121999

北京市通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当前,依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保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备保障。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

总体思路是:以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贯彻落实劳动政策法规为主线,紧紧围绕宣传培训、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案件查处4个环节,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预防、重在调节”的方针,把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作为切入点、用工管理的日常规范作为着力点、劳资矛盾的预防和调解作为关键点、劳动违法案件的处理作为突破点,完善机制,健全体制,创新手段,形成属地管理与归口管理相结合、主管部门依法监管与相关部门参与监管相结合、用人单位自我管理与劳动者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工作新格局。

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管信息网络、监管队伍、执法队伍、仲裁队伍的建设,完善宣传培训、监督检查、排查调处、应急处理 4大体系,使劳资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得到有效调解,违法案件得到严厉查处,争议案件得到公正裁决,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使劳动违法和争议案件逐年下降,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区、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机构的建设。

根据“责权清晰、责权对等、重心下移、加强监管”的工作要求,构建和强化区、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的劳动关系调整监管机构。一是加强区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做到编制、人员、经费、装备4到位。编制要按照满足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针对劳动保障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越来越多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反应装备。二是稳定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监管队伍。做到4个固定,即机构固定、场所固定、办公设备固定、人员固定。每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至少要设定2名负责劳动关系调整的工作人员。三是设立园区管委会的劳动保障监管机构。根据园区管理体制和今后产业布局特点,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独立园区管委会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设定2名以上的劳动保障监管工作人员,负责园区内企业劳动保障工作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2.构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网络,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今后一个时期内,劳动保障的监察与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构建区、乡镇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平台,横向与工商、统计等部门联网,纵向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联网,由此形成层层互动、互联互通的管理平台,实现对用人单位的高效、科学、动态、规范监管。

3.健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考评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从2005年开始,区政府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工作列为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企业准入,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考核中坚持软硬指标结合,突出硬指标比重。考核时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月通报制度和季度例会分析制度。年终考评时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区政府对乡镇、街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的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年度劳动违法、争议案件总件数;劳动违法、争议案件年度千人发案率;劳动违法、劳动争议群体性突发案件数。凡发生劳动违法、劳动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突破控制指标的,取消有关领导的评先资格。第二个层次是区政府对劳动保障工作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劳动政策法规企业培训率;集体合同签订率;私营企业、股份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监察结案率和仲裁案件审结率共五项指标。凡发生劳动违法、劳动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突破控制指标的,取消有关领导的评先资格。第三个层次是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劳动政策法规培训率;年度劳动违法、争议案件总数。凡发生劳动违法、劳动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该企业的评先资格。有关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具体考核办法由区政府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准确切入,积极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的长效机制。

1.注重发挥舆论宣传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的教育和导向作用,深入开展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灵活的方式和手段,对用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要宣传劳动政策法规,做到入企业、进社区、送手中,普及劳动政策知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宣传守法用人单位,坚决曝光违法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2.注重发挥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劳动政策法规培训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的规范性作用,深入开展对全区用工单位的劳动政策法规培训活动。

在规范劳动关系工作过程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和“要管理先服务”的工作原则,在全区范围内以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为单位,深入开展大规模的劳动政策法规免费培训活动。送政策入企业,让用人单位通过知法增强守法意识。培训时要创新形式和手段,提高培训质量,使辖区内年度企业培训率要在90%以上。

3.注重发挥日常规范用工管理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三方协商机制的优势,深入开展劳动用工规范活动。

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建立劳动关系3方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和工会的作用,在全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深入开展“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活动。规范的重点行业包括:建筑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服装加工业、装订印刷业、化工业等;规范的重点企业主要是辖区内的改制企业;规范的重点区域是指分布在我区各乡镇的市、区级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分布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用工单位集中的街区。指导用工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在强化企业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础作用。同时,对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环节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日常用工管理规范且全年无劳动违法和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年度免检制度;对于日常用工管理存在漏洞,且存在劳动关系不稳定隐患的用人单位,依法对其加强行政管理与监督,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引导其提高劳资管理水平;对于年度内劳动违法和劳动争议案件频发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从严惩处,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

4.注重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的行政督查作用,深入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

2005年,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严格执法,加大对劳动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针对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6大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一是以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市政府2003年91号令)为内容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执法大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持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针对当前非公企业、小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现象严重的现状,认真组织检查,对于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二是以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内容的工资支付情况执法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支付以及加班加点工资、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检查的重点行业是:商业服务业、服装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三是以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内容的农民工维权执法大检查。劳动行政部门与建委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拉网式检查的方式,指导建筑企业按规定建立工资预留户,对于不按规定发放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实施处罚,降低其资质直至建议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四是以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本市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为内容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五是以打击非法职介为内容的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执法大检查。劳动行政部门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取缔非法劳动务中介、黑职介、路边劳务市场,严厉打击用人单位随意私招滥顾的非法用工行为,规范求职者通过合法中介机构求职,用人单位通过合法中介机构用工。六是以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条例》为内容的禁用童工专项执法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装订印刷业和服装加工业,对于发现使用童工现象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严惩处。

5.注重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调处作用,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效预防、化解劳资矛盾与纠纷。

围绕调解机构和仲裁队伍建设,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积极建立企业内部调解、区域性调解和区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中央及市属企业要建立本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依托劳动关系3方协商机制建立本辖区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区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努力把劳资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加强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争议案件的处理水平。通过提高仲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水平,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调裁结合、以调为主,将调解率稳定在争议案件总量的30%以上。

6.注重发挥应急处理机制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快速反应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劳动违法、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面对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增加的趋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违法、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方面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明确操作办法;另一方面要组织建立一支应急处理队伍。在工作中锻炼和培养应急处理能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积极参与,有机配合的应急处理机制。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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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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