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修正)
(1991年3月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海岸带在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本省海陆相互作用的过渡地带及沿海岛屿和辐射沙洲。
海岸带资源是指海岸带内的滩涂(包括荒地、草地)、水体、山岭、矿藏、砂砾、动物、植物、名胜古迹、风景旅游疗养地等资源。
第三条 海岸带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海岸带资源。
第四条 凡在本省海岸带内从事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海岸带实行省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列入省及沿海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海岸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应当给予鼓励并依法保护。
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的义务和责任,有监督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的海岸带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海岸带的行政主管部门。
下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带实行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有关海岸带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组织拟定海岸带总体规划,参与制定有关海岸带的专业规划,负责专业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编制海岸带开发基金使用计划;
(四)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审查海岸带内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项目,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拟定海岸带科学研究规划,监测海岸带的自然变化,搜集、传递、交流有关海岸带的信息;
(六)依法检查监督开发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协同有关地区、部门解决边界和资源等各种纠纷;
(七)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条 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以外海域的管理,进行海洋资源的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其在海岸带内的管理职责时,应当协同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进行海岸带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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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