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9]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航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航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民航系统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查隐患,抓整改,强监管,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较为平稳的态势。但是,我省民航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不牢固,部分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小机场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跟不上机场发展形势,空管、机务维修人员短缺,部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有待改善,民航空防安全压力大,全省航空应急救援体系仍不完善等。随着我省民航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保证安全生产的任务越来越重。
民航是一个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行业。确保民航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民航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毫不动摇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持续不懈地抓紧抓好,不断巩固平稳的安全生产形势。
二、严格落实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是民航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安全运营纳入企业总体规划,形成务实、长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领导干部的安全领导责任和员工的岗位安全责任。要注重抓好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细节,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增强安全生产的可靠度。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民航行业规章 制度和规程标准,积极推进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按照法律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积极研究制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基础工作的措施,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不断采用科技手段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要按照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积极推进“三项行动”。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 制度,杜绝“违章 指挥、违章 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切实落实空防安全措施和各项应急措施;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检测、检修和保养,严禁带“问题”运行。各航空公司要不断提高飞行运行质量,及时妥善处理飞机故障。各机场要着力整顿机坪运行秩序,严格不停航施工管理,积极开展鸟害防治和净空管理工作。空管部门要抓好队伍建设,提高空管指挥能力,严防航空器空中相撞和危险接近。航油供应企业要把好质量关口,做好航油存储、输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维修企业要严格航空器维修适航标准,杜绝人为差错。
三、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责任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明确民航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政府监管的职责,重点理清在机场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出台相应的工作办法和具体程序。各级政府要将民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层层签订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建立监管机制,落实监管内容。要主动与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负责督促所辖企业单位整改落实。
民航山东监管局承担着我省民航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职能,要切实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加强对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定我省民航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积极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组织行业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工作;认真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民航各单位排查和治理隐患;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严格执法,严肃事故和不安全事件的查处;狠抓队伍建设,确保监管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能。
四、完善机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机场规划建设工作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更新设施设备,配齐配强专业岗位人员,抓好从业人员业务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别是中小机场,要形成“常态化”的投入机制,保证空管、气象、消防、医疗救护、应急救援以及场务机具等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正常运行,确保机场的硬件设施符合民航行业的标准和要求。要积极争取国家民航有关安全配套资金,有计划地对安全基础设施进行更新和改造。各机场所在地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对机场的政府管理职责,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从资金投入、政策扶持、考核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鼓励、督促各机场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机场所在地政府要把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把机场与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衔接,机场内建设项目要符合机场总体规划,机场周边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机场净空要求。要通过科学合理规划,对机场场址进行保护,同时要充分考虑航空器运行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划定噪声敏感区域并实施控制。
五、做好机场的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依法划设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民航安全的活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要书面征求有关民航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民航山东监管局和各机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对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要及时发现、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政府,所在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保护,确保从源头上减少民航无线电干扰事件。各机场所在地政府应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要求和民航安全管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机场障碍物控制、电磁环境保护、鸟害防治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六、加快全省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入,逐步形成以济南、青岛为中心,辐射各自周边地区的民航救援格局。一是各地要依据《山东省特大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的航空应急预案,将民航应急救援纳入本地的应急救援体系中。二是建立应急救援集中训练基地,依据济南、青岛机场现有的专业救援资源,分别建立济南、青岛培训、演习基地,除按民航行业标准配备消防、医救设施设备和人员外,还需配备满足人员日常培训所需的教学器材、训练设备。三是加强民航专业救援力量与社会救援力量的双向联动,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各地社会救援力量要参加机场模拟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熟悉民航救援的流程。当地方需民航救援力量支援时,在保障航空救援等级不降低的前提下,民航救援力量要及时出动。四是注意发挥通用航空快速、机动的救援优势,加大通用机场建设力度,扶持通用航空发展,依托现有的通用机场、航空公司和交通部北海救助队,形成空、地一体化的消防、医疗救援能力,提升我省应急处置水平。
七、确保空防安全和通用飞行安全
省反恐部门要加强与民航山东监管局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制度,不定时开展联合检查,共保空防安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辖区机场空防安全及“反恐、维稳”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机场及相关单位落实行业规章 、标准;机场公安机关要切实承担起民航空防安全及反劫、炸机的职能,加大对机场社会面和控制区的管控力度,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建立空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空防安全信息,联合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净化机场周边治安环境,确保机场空防安全。
民航山东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把飞行、维修放行关。对有作业飞行的地区,委托作业的单位要和民航山东监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作业现场,检查通用航空作业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通航公司的安全管理、各种证照的有效性、机组执行规章 情况、机务维修工作以及作业机场保障情况等。要进一步规范我省超轻型和甚轻型飞机、热气球、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的活动。安监、民航、体育、民政、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据《通用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清管理职责,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切实加强对升空物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当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民航部门对于非法飞行事件进行调查,并对非法飞行的组织、实施者依法给予处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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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