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相对于经济和社会的较快发展,我市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建设仍严重滞后,特别是现役消防警力不足与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全面提高我市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使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得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公安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构筑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治安)消防队为补充、覆盖城乡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全面防控火灾事故,为构建和谐中卫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保障,规范管理,严格督查,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在“十一五”期间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新格局。
(一)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全市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到2010年底,达到“4-7平方公里建一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灾害现场”的要求,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基础能力;公安消防队的装备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装备门类覆盖灭火、抢险、救援等所有职能需求,装备数量满足消防队站的标准和数额配给要求。
(二)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合同制消防队是指聘用后在城市消防站执行任务的消防队伍。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各地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轻重及现役消防队编制状况,按照干部由公安现役消防队派遣,队员按照企业用工招聘,与公安现役消防战士联合执勤,实行军事化管理的原则,招收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消防队伍由各地政府出资组建,车辆装备、内务管理和训练、执勤等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基本标准。2009年,凡已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全部配齐达标。
(三)发展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十一五”期间,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组织、有队址、有装备、有执勤、有训练“五有”要求,队员向社会招聘,每队6至10人,管理人员由乡镇政府派遣,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实行24小时执勤,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进行管理和训练。乡镇兼职消防队队员由保安、巡防、民兵人员或乡镇政府干部职工组成,业务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
(四)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巩固完善现有2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在此基础上,2009年前在美利工业区新建2个专职消防队,在宣和高载能区、沙坡头机场、沙坡头旅游区分别新建1个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队员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管理由单位负责,业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主要负责本单位及本区域的消防保卫任务,接受公安消防队调派。
(五)发展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各级农村基层组织要按照有人员、有训练、有器材装备的标准,发展群众性自愿义务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队员由接受过消防培训和技能训练,掌握消防设施基本操作要领的志愿人员组成,平时相对分散或者轮流在社区、村镇的消防执勤点值班,接到报警后迅速投入灭火救援,不计报酬。义务消防队队员由热心消防工作的人员组成,配有消防车(泵)、水带、水枪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也可充分利用灌溉、抗旱农机具改造成简单的灭火器材。依托现有综治网络强化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综治办、村级综治协管员的工作范围,提出要求,明确职责,并以此为基础,力争2010年前在全市农村村委会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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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