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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7.11.06 13:38174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控制,及时有效地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和蔓延途径,努力做好救治工作,切实保护我省农村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现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对我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遵循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的原则,结合我省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确立防大疫、长期防疫的思想,扎扎实实抓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组织管理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动员全党,协调部门,调动全民,高度重视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并进入战时状态。

(二)根据《山西省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紧急预案》(试行)要求,各县(市、区)应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以及疫情控制、疫情报告、临床诊治、后勤保障等工作组,明确领导组所有成员和各单位的具体防治职责,将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措施、任务、制度及防治经费认真落到实处。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本地区应对农村非典型肺炎及其它突发事件的设备购置、病人救治、药物贮备、隔离人群生活保障等应急资金。

(四)实行县(市、区)、乡(镇)、村党政主要领导三级责任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全县(市、区)防治非典型肺炎责任制,乡(镇)、村两级要制定落实责任制方案,省、市(地)两级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

督查、指导。

(五)各县(市、区)应全面实行防治非典型肺炎“三级联防”责任制。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到人,

分包负责乡(镇)防治措施的落实;乡(镇)领导要责任到人,分包负责村级防治措施的落实;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党员、团员责任到人,包户负责防治措施的落实。控制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三、防治措施

全省各县(市、区)要立即启动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一)加强宣传,群防群制

1、以县委宣传部为责任单位,所有新闻媒体必须设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宣传栏目,有组织地向农村送发宣传资料,每户至少一到两份。

2、所有电视频道,在开播节目的时段里,要不间断地滚动播放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字幕,开设专栏专题讲座,宣传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并要反复播放。

3、所有村(庄)的广播喇叭应在早、中、晚三次播放有关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知识及党和政府的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和举

措。

4、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消杀工作,同时要教育农村居民保持室内通风,注意个人卫生,每日测量体温。从简过满月、过生日、祝寿辰、办丧事,禁止庙会、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不去非典型肺炎流行区走亲访友,不接触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与非典型肺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二)严密监控重点地区

1、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全部在校学生进行晨检,应保持教室、宿舍、餐厅等场所的清洁卫生,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各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切断外来传播途径

1、各县(市、区)、乡(镇)要组织专门人员建立登记簿,对所有路口出入车辆进行登记,并对进入的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2、从本县以外区域返乡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试,正常者,由村委会安排,集中住宿,隔离观察2周,无异常情况方可回家。

3、凡发现体温在38℃以上的发热病人,要立即逐级上报县级防疫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由县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调度专车专

人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将其送到指定医院隔离观察和治疗,并对其居室进行彻底消毒处理。

(四)控制内部传染源

1、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在疫情期间,村与村、户与户居民之间尽量避免走亲访友。

2、全县(市、区)所有人员必须每日进行体温测试,实行一户一支体温计、一日两测体温、一天两次报告的工作制度,测试结果造册登记,责任人检查、签字。

(五)切断早期传染链

1、根据本区域内人口数量,由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选定非典型肺炎隔离观察站,观察站一定要有足够的容量。并负责所有被隔离观察人员及医务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安排。

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必须对所有从非典型肺炎流行区来的人员及与非典型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实行严格的家庭隔离观察,采取一人一间、一日两测体温,专人监控的措施;或在指定隔离观察站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记录,至医学隔离期满方可解除隔离。

3、对不配合隔离的人员,公安部门负责强制隔离。

(六)确保早诊断、早治疗

1、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的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

2、明确首诊负责制度,做好登记报告工作,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集中诊治工作,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要求,特别要加

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避免医患、患患间的传播。

3、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中购置供应救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用的无创呼吸机、血气分析仪、血氧监测仪等医

疗器械,以及治疗药品、隔离用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物资。

4、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落实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等费用。

四、责任追究

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制度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主要领导带班,确保责任到人,

工作到位。

凡是值班、带班脱岗的,或对落实非典型肺炎预防预案不到位,可能造成疫情蔓延,或发现疫情报告处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

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加重处分,严重渎职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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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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