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2009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09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2009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二○○九年三月)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发生重大群死群伤责任事故,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政府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特编制本预案。
一、2008年地质灾害及引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
2008年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23起,其中滑坡13起、崩塌6起、泥石流4起。灾害发生于西宁市区、湟中县、互助县、乐都县、化隆县、循化县、同仁县、贵德县、同德县、杂多县10个县(市)。其中西宁市区滑坡2起、崩塌4起;湟中县滑坡1起;互助县滑坡1起;乐都县滑坡1起;化隆县滑坡3起、崩塌1起;循化县滑坡1起;同仁县滑坡2起、崩塌1起;贵德县滑坡1起;同德县泥石流4起;杂多县滑坡1起。地质灾害造成12户村民72人受灾,造成2人死亡,毁房14间、毁田16亩、毁林地10亩、毁坏树木130棵、毁坏村级道路1.35km、掩埋渠道130m、毁坏输电、通信线路,造成交通、供电、通讯中断,直接经济损失2536万元。2008年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危害,比2007年及多年平均值明显减少,属地质灾害危害较轻的年份。
(二)引发因素
1、降水
2008年汛期,全省降水量与2007年同期相比偏少或接近正常,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共14起(其中滑坡9起、泥石流4起、崩塌1起),起数少于2007年,占灾害总数的60.9%。因降雨引发灾害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1.6万元,占全年总经济损失的99.2%。
2 、工程活动
2008年因人为不合理开挖斜坡、切坡引发地质灾害2起,占灾害总数的8.7%。2008年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起数及经济损失,比2007年及多年平均值明显减少。
二、2009年地质灾害类型、发生的重点区域及引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类型
2009年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为主。
(二)地质灾害重点区域
青海东部地区为2009年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包括西宁市区及湟中、大通、湟源3县,海东地区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6县,黄南州同仁、尖扎2县,海南州贵德、同德、兴海、共和、贵南5县,海北州祁连、门源2县,玉树州玉树、杂多2县,果洛州玛沁、玛多2县,海西州德令哈市等。
受灾对象主要为居住于高陡不稳定斜坡区和泥石流迳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以及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三)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
2009年潜在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90处。其中西宁市13处,海东地区38处,海北州8处,黄南州12处,海南州13处,果洛州3处,玉树州2处,海西州1处(见附表)。
(四)引发因素
1、强降水。强降水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
2、不规范的工程活动。水利、水电、交通、矿山、城镇等工程建设切坡、开挖、渗水,矿山采掘、弃渣和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以及工程施工缺少防护或者防护不当等人为引发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并遗留下许多地质灾害隐患。
三、2009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增强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一步落实跟踪管理,加强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险和执法督查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强化管理,各司其职。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直接责任人。各级防灾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切实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防灾。要切实执行汛前年度防灾预案编制,汛前险情巡查、监测预报、报警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等各项防灾工作制度,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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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