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厅转发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两级工资分配关系,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达到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现就搞活企业工资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工资分配,涉及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解决国家与企业经济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解决企业的工资分配问题,应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以利于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解决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要兼顾国家、企业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收入也能相应提高。
第二、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使企业的工资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社会效益更合理地、紧密地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
第三、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同其劳动贡献挂起钩来,合理体现收入分配差距,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第四、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在工资管理上,既要在宏观方面管住管好,防止消费基金失控,又要在微观方面放开搞活,扩大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二、关于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将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与此相适应,绝大多数企业将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的办法。但在目前,由于价格、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改革还不配制,还不具备企业真正自负盈亏的条件,还没有形成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除少数企业能实行这种分配形式外,大多数企业只能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或奖金随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自治区“十二条”规定,我区各地都进行了各种形式的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试点,把企业的工资总额由行政手段静态的、绝对的控制,逐步改革为随其生产经营进行动态的、浮动的控制,实践的效果是好的,方向是对头的,应该在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中,予以发展和扩大。因此,除实行租赁的国营小型企业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以及仍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的企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上,只要条件具备,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不同形式的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实行不同形式的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生产经营正常,生产任务比较饱满;(2)产品销量、税利能稳定增长;(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4)有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
(二)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其主要形式有:
1、企业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有关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辅助考核指标,应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独立核算的建筑工业企业,可以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其产值、工资含量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工资含量的包干系数应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平均系数。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除按实际完成产值计提工资外,应严格考核工程质量、工期(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等辅助指标,完不成这些指标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含量系数。
3、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可以实行吨矿销售量工资含量包干,同时考核利润(亏损)、产品质量、采掘(剥)比、回采率,设备完好率,安全等辅助指标,完不成辅助指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工资。
4、产品品种单一或不同产品能按标准产品(或一种主要产品)换算计量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销售实物量挂钩,即计算出每吨、件、台等单位产品应提工资含量。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还应考核产品质量、利税等辅助指标,达不到的要扣减一定的工资。
5、产品品种复杂而又不能按标准产品换算计量的企业,可以实行万元销售价值量(按一九八O年不变价格计算)工资含量包干。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应严格考核其税利完成情况,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人均提供税利的增长幅度,如有超过,只允许按人均税利增长的幅度提取工资。同时,要考核质量等辅助指标,完不成的也要扣减一定比例的工资。
6、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实行换算吨公里(或营运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并辅助考核企业、设备完好率、货物破差率、消耗、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含量系数。
7、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销售额(营业额)、实现利润双挂钩,同时考核经营品种(主业)、费用水平、资金周转及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指标,不能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要相应扣减新增工资。凡是违反政策,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的利润;或者销售额虽有增长,但企业发生亏损时,则一律不计提新增工资。
8、饮食、服务企业,可以实行除本分成或提成工资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应在合理增加盈利的前提下,首先保证国家、企业多收,并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适当地合理增加职工收入。
此外,对于微利、亏损和生产经营活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以在实行经营效益目标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核定其完成各项效益目标的包干工资总额,并确定其完成任务好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的工资。
(三)实行企业工资随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挂钩形式的选择和挂钩基数、工资总额(含量)的核定工作。
1、对不同企业采用什么形式挂钩,可以不拘一格,但都应经过测算,以最能促进企业生产、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主要挂钩指标,并辅以考核若干制约指标,以此作为工资浮动的依据。按经济效益上浮工资不封顶,但当年实发给职工的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起征点的,应从提取的工资总额中照章纳税;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下降工资的幅度,不大于核定工资总额的20%。
2、上缴税利、产品销量、销售价值量、产量等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前一年计的实际完成数为依据,并考虑企业设计能力、新增生产能力和历年实际完成情况。同时,要和同行业作必要的横向比较,防止“鞭打快牛”和保护落后。
3、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前一年统计年报中企业工资总额(扣除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民族地区补贴等)为基数,加上经劳动部门批准增入的翘尾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工资、津贴的翘尾部分,剔除企业使用历年节余的奖金和不合政策规定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对核定工资基数的奖金部分,原则上按实际应提数额计算,过高或过低的可作适当调整。
4、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其工资总额(包括按效益提取的新增工资)全部列入企业成本,但企业留利和归还贷款,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留利比例。
5、凡属挂钩企业,增人减人概不调整工资含量和工资总额。如新建扩建必须增人,或原建制人员调出调入时,可对挂钩的工资及有关经济指标,作相应的调整。
6、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有关开户银行应给企业开设工资基金专户,其实发工资(包括按规定缴纳的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利于按经济效益提取的工资总额,归企业留作“以丰补歉”。企业按经济效益提取工资,可采取按月预提,按季考核,半年结算,年终决算。如年终结算超出按经济效益应提的部分工资,在第二年应予如数扣除。
7、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以一定一年,也可以一定三年。除国家规定的政策外,一般不作调整。
8、各级财政、劳动、经委、审计、统计、税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和工资基金提取的审核监督工作,对虚报经济效益、冒领工资的,要追查企业领导者责任,严肃处理。
(四)为实行宏观控制,综合平衡各行业、各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凡实行挂钩企业的挂钩形式和挂钩的经济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含量、挂钩比例以及考核办法,由企业测算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按照隶属关系报同级工资改革办公室会同劳动、财、经委批准。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由企业自主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
在解决好国家与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这是落实经济责任制人员调出调入时可对挂钩的克服平均主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把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权,完全放给企业。企业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包括随经济效益浮动而增长的工资奖金)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增加的工资津贴的前提下,其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
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在确定企业工资分配方案时,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增加工资,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企业无论在内部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和增资办法,都必须遵循五条原则:(1.)要搞好企业内部调控,企业制定车间、科室和班组的挂钩承包方案,预测其可能增长的工资,应控制在国家核定企业允许提取工资总额限度内,做到瞻前顾后,留有余地;(2.)工种分配办法,都要和实行包、保、核定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3.)合理拉开分配差距,既要克服平均主义,也不能使差距悬殊过大。要把工资奖金同劳动成果、岗位责任挂起钩来,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4.)要保持工资分配中适当比例活的部分,不仅要把奖金分配搞活,还要把基本工资搞活,对劳动态度好的老职工,应给予适当照顾;(5.)企业的工资只在本企业内部有效。
要搞好企业内部分配,企业满意,关键在于工资奖金的分配要有科学依据,能正确反映车间、科室、班组和每个企业的劳动成果,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企业定要十分重视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搞好定员定额,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抓好计量、统计和验收入库等考核依据。确定企业水平和各项指标时,一定要平均先进,搞好综合平衡,避免苦乐不均,挫伤积极性。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搞活企业工业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的工资分配工作,是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职工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之一。而搞活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内部分配,仍处在探索、完善的过程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群众传统观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坚持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企业按劳分配制度结合起来,有针对性的把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做细,要善于疏导,使广大职工对搞活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有高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职工认识到,经过企业劳动群体的共同努力,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中能得到相应的实际利益。
搞活企业工资分配工作,各地工资改革办公室、劳动、财政、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同配合,认真抓出成效来。同时,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搞活的实践过程中,要加强服务、指导、监督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并注意研究工资分配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提高预见性,及时给企业以正确指导,使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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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