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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02 09:501938

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医发[200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召开的动员部署'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执行方案。各项目省(区、市)应制定本省(区、市)的项目执行方案,并于2005年5月18日前上报至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经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执行。执行方案除《通知》中要求的内容以外,还应包括本地项目执行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联系方式、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名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要求等内容。

二、签订责任书。卫生部与各项目省(区、市)人民政府将于5月底签订责任书。请根据《通知》附件2:'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责任书文本,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各项目省(区、市)应将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于每月30日前上报至部项目办公室。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迹和情况可随时上报。东部省(市)也应将有关情况上报。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新闻媒体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发挥健康报驻地记者的作用,搞好项目实施进展的动态宣传工作。

项目办公室联系人:

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电话:

传真: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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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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