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计划在三年内选派城市万余名医师到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三年后形成一项制度。为了积极稳妥做好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总结、再扩大的原则,先在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甘肃省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试点,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和东部贫困地区扩展(甘肃省综合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的试点实施方案另发)。
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是新时期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重大决策。实施好这项工程,有利于提高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为农村居民就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缓解农民“看病难”问题;有利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逐步建立一支为农民服务的医疗卫生队伍;也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城市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的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省人民政府要与卫生部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并将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报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切实把这件事办好、办实,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特别要抓好起步工作,力争实现项目“开门红”。实施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为这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意收集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卫生部将通过网页或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方便农村患者就近得到较好医疗服务,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一、项目目标
提高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使农民就近得到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缓解看病难问题;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训,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在三年内,组织城市万余名医师对口支援农村县医院,并逐步形成一项制度。
二、实施原则
(一)中央指导、地方实施。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规划指导,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安排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及落实地方补助经费。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将项目实施与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卫生下乡工作结合起来,与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前下派锻炼和新毕业学生下乡服务结合起来,统一组织,统筹安排。
(三)因地制宜、精心组织。从受援地区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县医院工作需要出发,结合派出医院专业特长,选准学科,派出骨干,专业对口,保证条件,确保派出医生发挥作用。
(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准备,稳步推进,保证实现工作目标,杜绝形式主义。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项目范围与内容
(一)项目范围。
1、中央财政2004年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医院、西藏自治区4所县医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所团场医院,共计600所县医院(其中含10%的县中医院)。
2、东部各省、直辖市和其他省(区、市)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组织三级医院开展对本省、市卫生工作基础较差的县医院的支援工作。
3、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第二、三年逐步扩大到其他县医院。
(二)项目内容。
1、中西部各项目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综合医院为主)每年向本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每个县医院派驻5名(中医院派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高年资主治医师,根据需要也可以派遣一名护理管理人员。每名派驻人员连续工作一年后可以轮换。
2、派驻医师条件: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县医院医务人员开展工作。
3、主要工作内容: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提高县医院的技术水平;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各种临床带教形式培训县医院医务人员,提高其业务素质;对县医院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所需工作补助经费的标准,由各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以及财力情况等合理核定。所需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地)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卫生经费预算。中央财政2004年按照每名派驻医师每年2.4万元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根据实际考评情况核定。东部地区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安排。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支付的工资、津贴和适当的工作补贴等。支援医院要保证派出医师原有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派出医师不得收取受援医院的任何补贴和奖金。
(三)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开展此项工作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包括补助资金来源、标准、使用范围、内容、要求和绩效考评办法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方案的制定、提出工作目标、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具体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项目省(区、市)要建立工作制度,定期讨论项目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地落实。
(三)制定方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支援医院及各支援医院派驻地点、任务和目标;明确支援与受援医院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做到既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又不影响支援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各项目省(区、市)制订的执行方案,应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
(四)签订责任书。各项目省人民政府应与卫生部签订项目责任书。
(五)签订支援协议。支援医院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组织安排下,由院领导带队到受援医院进行考察和调研,在双方共同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并与受援县医院签订支援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支援医院负责保证派驻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解决交通等费用;受援医院要协助为派驻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统一安排派驻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六)启动时间。各项目省(区、市)应于2005年6月底前向受援医院派驻人员。
(七)参加对口支援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在县医院工作时间作为晋升职称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
(八)支援医院派驻人员应把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发扬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努力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杜绝大处方、滥检查等行业不正之风。
六、监督管理与总结评估
(一)监督管理。受援医院对派驻医务人员要严格管理。支援医院对拒绝参加支援工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支援工作结束时,受援医院要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支援医院,作为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派驻期间违纪的人员,受援医院要通报支援医院,由支援医院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处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对各项目省(区、市)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考核评估。2005年底,受援医院和支援医院要共同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总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全省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以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受援医院的评价和政府、社会及群众的评价反映为重点。考核对象包括支援医院、受援医院和派出医务人员。具体内容包括:派出人员到位情况、职称情况、相关待遇情况、派出人员在受援医院工作时间情况、临床工作开展情况、在受援医院开展培训教学等工作情况、受援医院对派出人员的评价、受援地区患者对派出人员的评价等。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第二年3月底之前将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估报告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卫生部负责汇总各地的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总体评价。
(四)宣传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发现并树立一批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附件2:“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责任书
为了增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县级医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根据《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的要求,为保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规定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要求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诺以下内容:
一、根据《“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央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方案,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实施。卫生部成立“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为了保证项目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项目办公室,确定负责人,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支出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专项经费,并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双方要签订为期一年的协议,明确支援医院及各支援医院派驻地点、工作任务及年度目标,明确支援与受援医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向受援医院派驻人员工作。
五、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包括审查派驻医师的资格、支援医院对派驻医师相关政策的落实、派驻医师在受援医院开展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年度支援工作结束时,要以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为重点,从支援医院、受援医院和派驻医务人员的角度,结合社会及人民群众的评价,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考核评估。年度总结和考核评估报告上报卫生部。
六、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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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