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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关于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17 16:001630

安徽省合肥市关于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含二类),请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皖食药监办转[2007]26号)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增加“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经营范围,逾期不提出申请,仍从事体外诊断经营活动的,将依照医疗器械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企业提供的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材料,除《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增加经营范围所需材料外,另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中的《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一式两份,从省局网站文件通知中皖食药监办转[2007]26号文件附件下载。

特此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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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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