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强化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各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必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七、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未依法履行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的要求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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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