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
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使用明火表演,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经营者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抓好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内燃放烟火爆竹(包括冷烟花);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使用明火进行歌舞娱乐表演活动。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本通告所指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等医疗场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投诉举报电话:0429-3116006
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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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