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针对当前我市实际,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严把入口关,对进甬人员实施健康申报制度
抵达宁波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出港前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健康申报表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凡乘坐发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各主要公路道口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必须设置留验站;各主要公路道口应设置留验点。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加强监控,构筑牢固的非典防线
凡近期从有非典病例较多地区的返甬人员,必须在家单独静休两周,并自觉接受医学观察,不可随意外出活动,所在地居(村)委会要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医疗机构要主动上门检测体温,并建立临时健康档案。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要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在家静休观察两周。大专院校非走读录取的学生要统一回校内住宿,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学生,要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在家或学校安排专门场所静休观察两周。从非典病例较多地区返甬的学生,应在家单独静休两周,并主动接受医学观察。暂停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班及假日兴趣活动,暂停学校场地、设施对外开放。视疫情变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可适当调假或提前放假。
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内部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日检查制度,严格实行外出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国(境)外驻甬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指导、联络和协调工作,落实外籍专家、人士的非典防治措施。
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均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并作好记录;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较多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并做好消毒工作。
三、大力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加强农村防范工作
完善城乡防治非典监测点特别是农村监测点工作,充实监测防疫力量,加强监测人员培训,完善监测报告制度,近期对所有乡镇卫生监测和防疫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以镇为单位,要有专人落实外出务工、经商、求学人员返乡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对近期从非典病例发生较多地区返乡人员,乡镇卫生医疗机构要落实专人上门进行健康检查,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坚决遏制非典疫情在农村蔓延;大力开展城乡室内外环境整治,继续推进农村“双整治”活动,加大改水、改厕和灭四害力度;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把普及非典预防知识作为当前健康教育的重点内容,使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意识,对于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各地要有专人负责,务必把预防知识送入千家万户,不留盲点和死角;严格执行“十不”规范,特别对随地吐痰、随地便溺、随地丢抛杂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污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从严处罚。
四、严格控制举办大型活动和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各地、各单位不再组织或承担全国或跨省市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各单位近期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尽量谢绝非典病例发生较多地区的有关单位来甬考察。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旅游主管部门要劝告或限制组团旅游,并要劝告外地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甬旅游。全市城乡居民近期尽量不要安排出市旅游。
五、严格落实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网吧、游戏机房、录像厅、棋牌室、舞厅、卡拉OK厅、演艺场所、影剧院、美容美发店、商场、旅游景点及人防坑道内的各类公共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志,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通风不良、卫生条件差、消毒措施不落实的,可依法令其停业整顿。
六、全面做好各项救治准备,切实加强一线人员的职业防范
各医疗单位要全面做好医疗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要采取严密措施,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和观察,防止造成扩散。
全市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人员实行资源整合、统一调度,指定医疗机构要立即配齐配足医疗救治设施和救治药物,完善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一线医护人员不受感染。
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以及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及时如实报告疫情,依法做好隔离工作
严格实行非典防治工作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疫情,对缓报、漏报、瞒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旦发现疫情,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卫生部门实行严格的强制性隔离措施。需隔离观察或医学留验者,应依法接受有关机关的指令,拒不接受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隔离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人性化服务。
八、加强舆论引导,普及非典防治知识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按照“及时、准确、透明、平稳、有序”的工作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对非典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打好主动仗,引导城乡居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麻痹、不惊慌。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全市人民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非典防治知识,使非典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具备自我防护能力。
建立定期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疫情动态和抗击非典的其他有关信息。
公布非典防治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报告。
九、加强非典防治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典防治用品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全力做好非典防治物资的调配,特别是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抢救用品等的供应,保证非典防治工作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典防治用品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要密切关注非典防治相关商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的价格动向,加强对市场价格检查,凡发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从严查处,确保市场稳定。
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力劝其及时到医院就诊,确需购买者,应对其做好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和登记工作。一旦发生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当地零售药店要立即停止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十、切实做好非典防治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妥善解决群众困难
对生活困难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实施免费医疗救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九条之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病人、疑似病人、可疑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照发,其工作岗位不因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而丧失。
十一、全面落实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
非典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县(市)、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保障工作,督促指导本决定的落实。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落实本决定的各项措施。
十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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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