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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2018.01.04 10:441969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2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疾病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条、 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 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本市的乘客一律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讯调查卡》制度

(一)凡抵达本市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讯调查卡》 (以下简称“问讯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问讯卡》,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二)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问讯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在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三)各道口应当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问讯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在进入重庆第一站接受检查后,工作人员应向该车发出有责任人签字的检查证。凭检查证市内各区县所设境内检查站当日不再重新检查,但应对到站外来人员登记。

(四)机场、道口、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之有密切接触者也应留验观察。

(五)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问讯卡》,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渝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教委和各区县 (自治县)教委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运营的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厅、剧场、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区县 (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止并限期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一般不再组织召开大型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会议或大型活动,或取消或推迟。确有必要召开举行的,要向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防疫措施。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渝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渝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单位、各街道、乡镇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渝的市民,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七、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报告。市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奖励报告者。

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一)隔离对象包括: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4.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5.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二)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市或区县 (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三)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证生活必需的有关费用由政府负责。

(四)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隔离措施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九、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准备一批房屋资源以备急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街道、乡镇对所在区域的单位进行本通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

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落实通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将本通告在街道、社区、乡镇、村社、企业、工矿、学校等基层单位广为张贴、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此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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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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