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内革劳薪字〔1979〕第274号函收到。现复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除了退休、退职、因工死亡以及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可以与固定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外,其余仍按有关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可按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 六条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办理,即: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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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