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劳保法规> 正文

关于季节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2017.12.26 17:221987

关于季节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安徽省总工会: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转来你们六月五日(63)工活字第661号函收悉。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略)

二、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季节工,在季节生产结束时,因病未愈还不能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或产假尚未届满的,仍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九章的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病假待遇或生育待遇。但请病假的,必须有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特约医疗机构的证明。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季节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2017.12.26 1987

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2017.12.25 2010

政府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报告

2017.09.25 1619

劳动保险部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摘录)

2018.08.09 1790

关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摘录)

2017.12.25 1979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427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129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9710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175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409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