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浙江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艾滋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和流动人口迅速增加,艾滋病传播的机会随之增大,我市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艾滋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4]74号)和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持以正面教育、疏导为主,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征,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一)宣传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精心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督查。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并在每年世界艾滋病日前后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大规模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栏,定期制作和播放专题节目。广播、电视要在黄金时间和相关频道定期免费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和公益广告,每月播出防治知识宣传节目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各主要报纸要定期刊登宣传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和公益广告。市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互联网站开设艾滋病防治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栏目,并定期更新。
(二)卫生部门要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要在从事艾滋病防治的医务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建立艾滋病宣传教育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网络,组建艾滋病宣传志愿者队伍。各市(县)、区要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中至少成立一支艾滋病宣传志愿者队伍,并逐步扩大,促进全市艾滋病宣传工作的深入和普及。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大力普及生殖保健知识和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重点推广并实施预防艾滋病宣传项目,组织开展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及相关应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协助教育部门、基层社区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及校外青年的青春期健康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四)农业部门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印适合农村的各类宣传材料,结合“三下乡”等活动,在农村地区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材料入户率应达到每户一册,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应达到75%以上。
(五)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学内容,各初、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每学年不少于3课时,大专院校每学年不少于2课时,学生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应达到100%;大、中学校校医和健康教育任课教师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率应达到100%;各大、中学校应设宣传园地,张贴宣传画,定期更新内容;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每所大专院校均要建立艾滋病防治宣传志愿者队伍,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志愿者活动。同时,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外籍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工作。
(六)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部门要向旅客宣传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在旅客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编印、发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相关宣传教育材料;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音像宣传品。
(七)文化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各类娱乐服务场所应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并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和艾滋病主动干预工作。
(八)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卫生宣传教育,编印和发放艾滋病防治相关宣传材料,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体检。
(九)公安、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国劳务人员的管理,协助发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材料,并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工会要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职工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学习;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利用自身网络逐级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志愿者活动,并组织开展深入社区、面向社会的艾滋病宣传活动。
二、加大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力度
积极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积极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针具交换、美沙酮替代治疗等行为干预措施,防止艾滋病在高危人群中扩散和蔓延。
(一)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协调卫生部门依法对羁押、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筛查和治疗;配合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注射吸毒人员中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卫生、人口计生、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大力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防止经性传播艾滋病;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形式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允许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商业网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三)卫生、公安、药品监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密切配合,开展针对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措施。全市要设立1一2个试点,开展“100%安全套推广使用项目”和“注射吸毒针具交换项目”等行为干预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加以推广。
三、确保血液及其制品安全使用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釆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釆供血、单釆血浆和非法行医等行为,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杜绝艾滋病病毒经釆供血途径传播。
(一)市献血办公室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大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无偿献血,动员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加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
(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用血制度,加强临床用血的监督监测,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确保使用合法釆供血机构提供的合格血液。
(三)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早期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重要环节。卫生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艾滋病监测和检测网络建设,制订规范,明确责任,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群集中场所建立艾滋病监测哨点,积极开展艾滋病主动监测工作。
(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管理,健全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并强化监督和指导,规范和完善艾滋病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艾滋病筛查工作,严格执行工作规范,提高检测工作水平,广泛筛查感染者和患者。公安、检验检疫部门下属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单位,均要纳入全市艾滋病检测网络管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针对本市实际,针对吸毒人员、卖淫嫖娼者、性病病人等各类高危人群,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艾滋病监测网络,制订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全市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
(三)各艾滋病监测哨点所在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按照监测方案和规范要求开展艾滋病主动监测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确保艾滋病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地要认真抓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工作,大力开展高危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认真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严肃查处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行为。
五、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
(一)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减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向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的工作。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治疗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无锡市传染病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加强人员和技术力量,提高救治水平。卫生、民政、公安等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
(三)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和调拨,并通过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六、积极开展关怀救助
(一)根据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要求,各地要切实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城镇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补助。已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研究确定。
(二)对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三)要采取医疗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
(四)对孕妇实施艾滋病防治免费咨询、筛查,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
七、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
(一)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保证必要的药品(含抗艾滋病药品、检测试剂等)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生活救助和患者救治等经费投入,并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05年起,市和市(县)、区财政应安排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项资金,并根据疫情发生趋势和防治工作任务逐步增加投入。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实行经费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关心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和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到防治目标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要加强艾滋病防治法制建设,规范防治行为,确保防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组建一支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辅的艾滋病专业防治网络和队伍,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际国内防治艾滋病的成功经验,努力提高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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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