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云食药监注[2004]45号
发布日期:2004-6-9
执行日期:2004-6-9
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证及监督工作,日益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属地监管作用,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就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分工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委托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以下单位开办申请: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单位申请兼营家庭常用医疗器械;(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省局根据国家局的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专卖店申请。专卖店指零售单一品种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不包括该品种的总代理经销商。
地、州、市药监局对申请单位的申办资料、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考核,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局审核发证。并受理上述单位的变更、年检、换证、注销申请。
其余单位以及经营品种超出目录范围的申请一律由省局受理审批。
二、上报省局资料要求
发证、换证上报省局资料包括:1、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发文格式分批上报现场验收合格报告;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发放登记表;3、发放表电子文档;4、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变更许可证上报资料包括:1、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发文格式上报审核合格报告;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表;3、变更表电子文档;4、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
三、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注销后,由受理机关收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注销情况以局发文形式报我局。
四、变更许可证及记录格式
受理机关应当收到企业申请和全部变更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变更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许可证变更后,由受理机关在原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上记录变更内容和时间,副本不再重新打印;重新核发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许可证正本。
变更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持有的许可证,由各地、州、市药监局受理,复核合格后上报我局盖章。
五、遗失许可证
企业遗失许可证,应立即向受理机关报告,并在受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遗失。在企业登报声明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重新补发许可证。
六、年检工作及记录
地、州、市药监局受理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年检申请。其余企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对申请许可证年检的企业,受理机关应按每年不少于25%的比例实施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年检存在问题的企业;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年检和换证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年检结果,由受理机关记录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
七、档案管理
由受理机关整理保存企业申办、变更、年检、换发许可证等工作产生的资料文档。
八、各地州市要严把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违规及随意降低审批标准。
九、许可证发放、变更情况实施季度报告制度
各地、州、市药监局于每季末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统计报表》及变更统计表报我局。各地、州、市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统计人员,按时上报。
为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工作,于2004年7月15日前重新上报原发证《统计表》(附件2)电子文挡。
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许可证上不再标识:“批发”、“零售”字样。
2.严格按照《办法》第十八条核准许可证“产品范围”,对专营单一品种企业应核准至产品名称;在核准许可证时,若申办单位申请经营一类产品,在许可证上列出产品名称并注明已备案。地州市药监局不得核准零售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产品。
例:“产品范围:三类 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注射针;
二类 橡胶手套;一类 橡皮膏(已备案)。”
3.我省许可证编号格式为:
编号:滇药管械经营许XXXX1XXXX2号
其中:
XXXX1:年份;
XXXX2:顺序号。
4.顺序号分配表见附件6。
5.在许可证发证日期上方打印发证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零售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暂行)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情况表
4.变更、年检申请表
5.相关受理资料要求
6.顺序号分配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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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