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登山运动的普及,促进我国登山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是全国登山向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登山向导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登山向导是为登山活动提供各种前期准备工作、技术指导、安全保障和向导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山探险活动。
第一章 登山向导等级标准
第五条 各级登山向导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履行自已的职责,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六条 登山向导分为高山协作员、助理向导、向导和高级向导。
第七条 登山向导等级标准
(一) 高山协作人员标准
1. 初步掌握登山理论知识和基本技术,经过中级登山技术培训;
2. 达到登山运动员等级标准。
(二) 助理向导标准
1. 初步掌登山理论知识和基本技术,经过中级登山技术培训;
2. 达到二级登山运动员等极标准,并至少3次6000米以上山峰的攀登经历。
(三) 向导标准
1. 掌握登山理论知识,经过中级登山技术培训考核;
2. 达到一级登山运动员等级标准,至少具有3次6000米以上不同山峰的登顶纪录或7000米以上的高度纪录,并至少具有1次7500米以上山峰的登顶纪录或8000米以上的高度纪录;
3. 达到难度至少5.9级先锋攀登水平。
(四) 高级向导标准
1、 精通登山理论知识,经过高级登山综合技术培训;
2、 达到登山健将级等极标准,3次以上7000米以上不同山峰的登顶纪录或8000米以上的高度纪录,并至少1次8000米以上登顶纪录;
3、 至少3次7000米以上不同山峰攀登活动的向导经历;
4、 达到攀岩难度至少5.10级先锋攀登水平。
第二章 登山向导职责
第八条 高山协作员职责
(一) 接受向导的技术指导;
(二) 在山区活动中协助向导做好各种安全保证和后勤服务,协助修路并运送登山物资。
第九条 助理向导职责
(一) 接受向导的技术指导;
(二) 根据登山活动所在山峰条件,按向导的要求进行登山物资的准备;
(三) 协助向导做好队员身体素质训练和基本技术训练;
(四) 在山区协助向导提供向导服务;
(五) 当山区发生危险时,协助向导实施救援行动。
第十条 向导职责
(一) 收集山峰资料,拟定攀登计划;
(二) 制订队员选择和训练计划;
(三) 检查技术装备及其他登山物资的准备情况;
(四) 为队员提供咨询和向导服务,实施攀登计划,提供安全保障,建议攀登日程和人员活动;
(五) 对山区危险做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六) 指导高山协作员和助理向导的工作,并对其能力做出评定。
第十一条 高级向导职责
(一) 制订、审定登山活动计划;
(二) 监督队员选择和训练计划的实施;
(三) 监督登山物资的准备工作;
(四) 实施登山活动和救援行动;
(五) 指导向导业务和提高向导素质,并对其能力做出评定。
第三章 登山向导考核和审定
第十二条 各级登山向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统一由登山协会组织。
第十三条 申报登山向导的人员,应由本人填写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制定的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并签署意见后,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发给中国登山协会统制定的证书。高级向导及向导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审批;助理向导和高山协作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在登山运动尚水在全国全面推广时间,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同时也受理助理向导和高山协作员的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登山向导的申请条件
(一) 高山协作员
1. 初级登山培训合格证书;
2. 2名向导的评定书;
3. 相应的登顶、登高证书。
(二) 助理向导
1. 中级登山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2. 3次以上登山活动经历;
3. 2名向导的评定书;
(三) 向导
1. 中级登山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2. 3次活动以上助理向导的工作经历;
3. 2名高级向导的评定书;
4. 相应的登顶、登高证书。
(四) 高级向导
1. 高级登山综合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2. 3年以上向导的工作经历。
3. 2名高级向导员、2名专家小组成员的推荐书;
4. 相应的登顶、登高证书。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后由批准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证书。
第十六条 被批准技术等级的登山向导应在各极登山协会登记注册,高级向导及向导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助理向导及高山协作员在地方登山协会注册。
高级向导及向导每两年须进行资格验审,提供其登山活动经历和相应的证明,两年内未经过任何登山活动将注销其资格证书,若继续从事向导须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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