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韶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有关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含同级,下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l、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鸡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禽流感血清学或者病原学阳性,且能排除鸡新城疫的;其他家禽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病力禽流感毒株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30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二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2―5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3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县(区、市)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它有关部门
财政、计划、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交通、运输、监察、卫生、科技信息、工商、宣传、邮政、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计划及落实,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出和传入,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疫区内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公路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紧急疫情信息的传递,防疫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指定禽流感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疫情,同时报请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措施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召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二)二级疫情应急措施
1、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要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2、市人民政府应急措施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请省农业厅拨给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的支持。
市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并决定启动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及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三)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要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同时启动二级应急措施。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将疫情及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并要求省启动一级应急措施。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等资金。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禽流感监测诊断手段。建立市级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区域内的禽流感诊断。必要时把病料送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和毒力测定。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处理的参考。根据实际需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及时调整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2、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消毒
6、病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7、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资金储备
9、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略)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要将疫情上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将疫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向市卫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
对疫情的报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l、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包括:
l、预备队人员必须穿着合格的防护服,经严格的药物消毒程序才能进入疫区;
2、有条件的注射流感疫苗。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8―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
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l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如乙醚、氯仿、丙酮、福尔马林、氧化剂、稀酸、去氧胆酸钠、羟胺、十二烷基硫酸钠和铵离子、卤素化合物(如漂白粉和碘剂)等,场地消毒可用生石灰、草木灰等;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病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按国标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
附件7: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8:
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一级及二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三级疫情、器械配置、免疫人员误工补贴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附件9:
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