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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07 12:142419

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现将《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和市民的食用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领导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宝安、龙岗、南山、福田、罗湖、盐田各区应成立相应指挥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农林渔业部门

1.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本市饲养家禽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和免疫

效果监测工作;负责有关疫情的测报、评估、诊断和疫情处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对染疫家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2.负责染疫家禽的接收登记、保管、销毁处理及卫生处理厂内的消毒工作。

3.负责对无证经营屠宰禽档的清理。

(三)公安部门

负责疫情处理的安全维护工作,包括疫点疫区的封锁、染疫家禽扑杀、污染物品的销毁全过程的安全维护及执法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1.负责出入境人员的禽流感检疫。

2.负责出入境家禽的检验检疫和疫病监测工作。

3.协助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出口家禽饲养场的注册登记和免疫档案建立

工作。

(五)卫生部门

1.负责制定人感染禽流感防治工作预案。

2.负责加强对禽流感易感人群的监测工作。

3.负责对感染禽流感人员的治疗工作。

(六)计划、财政、经贸、工商、外经贸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相关工作。

三、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物、防护物品和器械等,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四、家禽饲养场、家禽批发市场、零售及屠宰等行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详见附件1、2、3.

五、其它事项按《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粤府办[2002]7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家禽饲养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建立家禽饲养场登记制度。

在我市兴办养禽场,必须到辖区镇(街道办)动物防疫机构登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建立家禽禽流感强制免疫制度。

饲养家禽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免疫。建立免疫档案,每批家禽免疫3周后,饲养场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家禽血清,送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的检验,确保家禽具有足够高的免疫抗体滴度。

三、强化家禽产地检疫。

家禽调离产地,必需到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机构接报后,应当派员到饲养场,根据该场的登记资料、免疫档案、免疫监测资料和家禽临床健康状况实施检疫,检疫合格者签发《产地检疫证明》。运输人凭《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

四、强化疫情报告及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家禽大量死亡、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指派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诊断,初步确认的,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并对疫点内家禽封存,待进一步确诊。

确诊后,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请封锁令,按规定扑杀染疫家禽及同群家禽,疫情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五、严格消毒。

对疫点实施彻底消毒,对鸡粪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驻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做好疫情的处理工作,对拒不执行封锁、扑杀命令,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点疫区封锁的解除按《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附件2:家禽批发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建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家禽批发市场必须成立禽流感处理应急指挥协调小组,成员由驻场动物防疫、辖区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市场法人组成,小组成员名单报市、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小组日常工作由驻场动物防疫人员负责,主要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通报有关疫情,检查督促有关措施落实。

二、建立批发商档案并签订禽流感防范责任书。

市场内的批发商必须建立档案并与驻场动物防疫机构签订禽流感防范责任书,明确责任。

三、建立清洁卫生、消毒及正常状态下的病、死禽收集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建立家禽健康档案。

进场交易的家禽必须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驻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家禽产地、免疫情况详细记录,定期进行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加大对高危地区调入的家禽抽查密度。

五、果断处理出现异常的禽群。

鉴于家禽批发市场各种禽类高度集中、相互传染的危险性极高,而禽流感的确诊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对出现异常死亡的禽群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解剖症状为疑似禽流感的,经说服批发商同意的,即时对该栏家禽实行扑杀、销毁处理。

(二)批发商有异议的,由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签发封存通知书,对该批家禽实施封存,待确诊后依法处理。封存、扑杀、销毁工作由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实施,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范小组协助,处理费用在禽流感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六、做好处理后的场地消毒工作。

清栏后,禽粪、垫料、污染物彻底清理,反复消毒3次以上,停业3天方可继续经营。

七、做好疫情的确诊和上报工作。

确诊和疫情上报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3:零售、屠宰等行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家禽屠宰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及我市《禽类屠宰场所〈动物防疫合格证〉申领核准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家禽零售档位必须保持卫生清洁,每天清理粪便,消毒栏舍。全部档位每月进行两次全面消毒。禁止销售病、死禽,对病、死禽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三、进入零售市场、酒楼、餐厅的活家禽必须来自非疫区,附有产地(或家禽批发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当不定期对上述场所的家禽进行禽流感检查及免疫抗体监测。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场所的家禽有不正常死亡,必须立即向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当立即派员进行初诊,同时采样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所确诊,并对疑似染病的家禽及同群禽实施封存,追踪其来源。一旦确诊,依法作销毁处理。

发生疫情的上述场所,应当停业3天,经反复消毒后方可继续营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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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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