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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2018.02.09 12:171840

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 (200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 领 导、部 门 各 负 其 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1、到2007年底,全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设区市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建 立 合 格 的 确 证 实 验 室,所 有 县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合格的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在每个县 (市、区)至少建立2—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 (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设立1个、医疗机构设立1-2个),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其他医疗机构要提供咨询和检测转介服务;建立起省、市、县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疫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2、到2007年和2010年底,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农村居 民 分 别 达 到 65% 和 75% 以 上,流 动 人 口 分 别 达 到70%和80%以上 (其中农民工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校外青少年分别达到65%和75%以上;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分别达到 70%和90% 以上,候机 (车、 船) 室 放 置 预 防 艾 滋 病 健 康 教 育 材 料 的 分 别 达 到60%和80%以上。

3、到2007年和2010年底,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的分别达到90%以上和100%,艾 滋 病 防 治 政 策 宣 讲 团 的 宣 讲 覆 盖 率 分 别 达 到90%和95%以上的县 (市、区)。

4、到2007年和2010年底,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的城市社区和乡村卫生服务人员分别达到80%、50%以上和90%、70%以上,提供孕产期保健、助产服务人员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技能培训的分别达到50%和90%以上。

5、到2007年和2010年底,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的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技能培训的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

6、到2007年和2010年底,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和90%以上。

7、到2007年底,建立起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过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到2010年底,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每个县 (市、区)建立一个规范的性病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性病年发病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

8、到2007年底,建立起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到2007年和2010年底,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的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县 (市、区)的覆盖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分别对85%和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二、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省、市和县级主要媒体每月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节目或公益广告不少于4次。县以上城镇的主要路段、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 (含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宾馆、招待所、旅店和饭店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每年至少开展1次大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墙报等,并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要书写5条固定宣传标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各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将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每学年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学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

认真组织落实 《河北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冀防艾办字 (2006)1号)要求,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利用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预防干预措施。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 (血浆)活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建立 “窗口期”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四)落实艾滋病治疗和关怀救助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设区市要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

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要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 T 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双重感染监测筛查,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

各地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教育部门要研究、落实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民政部门对于农村艾滋病患者的遗老和遗孤符合救助条件的,要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对于城镇地区艾滋病患者的遗老和遗孤,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首先纳入城市低保,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要重点做好艾滋病孤儿救助关怀工作,逐步建立救助安置工作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提供检测转介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具备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县 (市、区)应具备辅助性 T 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干预能力;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律,完善艾滋病综合治疗方案;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市、县 (市、区)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卫生部门。疫情严重的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 “一把手”负责制。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逐级上报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 “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建立多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按照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省、市、县 (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

(三)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四)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市、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用。

四、督导与评估

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每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 《行动计划》中期、终期评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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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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