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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发布《河北省2004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018.10.29 16:231707

河北省关于发布《河北省2004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河北省2004年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根据全省2004年宏观经济形势发展预测目标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经测算确定2004年生产正常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增长下线为3%。但非生产正常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努力实现《河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全省职工工资增长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同步安排。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以上安排本企业当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按照工资指导上下线区间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其中低于全省职工平均水平较多的市、县和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国防及建筑等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不受工资增长上线限制;其他生产经营正常,但经济效益仍然亏损的企业,按不低于工资指导线3%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下降。工资增长方案必须征求企业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扭亏为盈后,实现利润应当优先用于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

二、各企业应当在颁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指导线,确定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实施方案。已经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企业,参考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作为《工资协议》的必备内容或补充资料。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照《河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企业在确定2004年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时,原则上应当在上年工资总额实发数的基础上,参照工资指导线予以确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年度使用额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审签章。《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支付记录与指导线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年审内容,年终按程序报劳动工资部门初审,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

四、加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提出本地年度工资增长参考线,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在提高职工收入、引进人才、提高竞争力,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注重对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的分析,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的指导作用。

各市、县(区)在实施工资指导线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工资调控手段,把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与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工效挂钩或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决定机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调控监督体系,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经济效益的同步提高。

附件:

1、2003年部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幅度(略)

2、2003年各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幅度(略)

3、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表(略)

4、劳动分配率等计算公式(略)

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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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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