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2002]第8号,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开展《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要组织专门人员,造成一定声势,深入到用人企业、街道组织和基层单位,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和意义,有重点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问题解答、监督检查以及提供劳动合同范本等多种形式,为基层提供有效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有针对性的举办《管理办法》学习班、培训班、研讨会等,并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广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观念及政策水平,使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已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指导企业按规范要求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对有的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有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工作简况,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适用法律、法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以及新的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的凭证。
三、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用人单位的招用简章应在发布前的十五日内报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招用简章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后,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和省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采取何种方式招用人员,应和被招用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核办理。其中,中央、省属单位的招用人员简章、用工备案手续仍由省厅审核办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招工简章、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等项工作搞好综合配套服务,不要多头管理。
四、认真开展劳动合同工作监督检查活动。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是保证劳动合同制度贯彻实施和全面履行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在监督检查摸底的情况下,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补签,并完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拒签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处罚。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省厅劳动工资处反馈。
附件: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
2、招用职工简章审核表
3、企业录用城镇合同制工人审核备案表
4、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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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