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到1995年底以前,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亦实行劳动合同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劳动制度改革的认识。劳动合同制不是与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平列的一种具体用工形式,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法律手段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搞好这项改革,对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合理配置劳动力,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结合宣传贯彻《劳动法》,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制度改革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典型经验,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认识改革,支持改革,增强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抓住机遇,加快改革步伐,坚定不移地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制度改革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劳动、体改、经贸、人事、宣传、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劳动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搞好改革,帮助企业制定好改革规划和实施办法;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认真抓好典型,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搞好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制度“双轨制”问题,实现用工机制的根本转变。
三、明确实施步骤,按期完成改革任务。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本条款和核心内容,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实施步骤是:1994年底以前,已经列入国家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保定市要全部订立劳动合同,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要达到70%以上;1995年6月底以前,基本具备条件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张家口、邯郸、邢台、沧州和承德市要全部订立劳动合同,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要达到90%以上;1995年12月底以前,正在积极创造条件的衡水地区和廊坊市要全部订立劳动合同,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劳动制度改革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改革任务。中央部属单位、军队企业和省直属企业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所属企业的改革,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及时研究实施劳动合同制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与地方改革的衔接工作。
四、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有关政策,健全劳动用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以适应建立新的劳动用人制度的需要。
五、搞好集体合同试点。省劳动厅要尽快制定出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运作的规划、程序和审查管理办法。各市、地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积极稳妥,分步实行,不能一哄而起。首先应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省政府确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130家企业中试行,其他国有企业要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实行。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为开展集体合同试点创造条件;要选好试点企业,指导试点企业开展工作,不断总结试点经验,解决存在问题,逐步在全省推开签订集体合同工作。
各市、地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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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