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
凡与本省境内所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
根据各地近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改革环境及所具备的条件,武汉、黄石、宜昌、襄樊、孝感、荆沙等市和全省非国有企业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余地、市、州1995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达到80%以上。1996年上半年,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国务院各部委在鄂企业和省直在各地、市、州的企业,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与企业所在地同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应在1995年底前率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从1995年1月1日起,凡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市、州政府(行署)应根据《劳动法》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可以代表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与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可直接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集体合同只能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根据我省实际,集体合同目前主要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可以先试行。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进行鉴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变更原劳动合同;变更条款过多,双方认为需要重新签订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利益
原有固定职工,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曾作出过重大贡献,现在有一部分职工已年老体弱。因此,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尽量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职业的稳定。用人单位在与原固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区别对待。对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如果本人有要求,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加强领导,保证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
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实行劳动合同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劳动法》和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劳动法》的实施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深化入实际,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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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