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文件通知>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8.02.26 14:4321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活禽经营市场,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审核,严禁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要制订实施规划,2年内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在过渡期内,要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的改造。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司其职”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原则,组织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禽类及禽类产品的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严格按照检疫规范开展检疫工作。从2007年下半年起,全省要严格做到活禽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上市交易,禽类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进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环节,严禁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交易。检疫标识的制式、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另行制订。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全省各级畜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的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省商务厅要尽快制订全省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在西安市先行试点,力争2007年底西安市城区内全面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2008年底西安市各郊县县政府所在地全面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原则上每个活禽经营市场每月休市1-2次。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畜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全省各级兽医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每月原则上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检样品量活禽不少于当日市场销售量的1%、禽类产品不少于销售量的0?1%.各级卫生部门要尽快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级畜牧兽医、卫生部门要互通监测结果,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8.02.26 212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2018.02.13 1844

青海省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2017.11.07 1712

吉林省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2.16 2213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8.09.05 178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